农村建设中常见法律纠纷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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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农村建设中常见法律纠纷的解决新农村建设对基层干部提出的新要求在日常管理工作中要树立法律意识要培养法律思维要善于用法律手段去解决问题古代商鞅曾有一个形象的比喻: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可以分为百也,由名分之未定也。夫卖兔者满市,而盗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法律具有“定纷止争”的社会功能一、征地补偿纠纷的处理土地征收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土地征收土地征收是一种发生在国家和农民集体之间的所有权转移,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批准权限和程序批准,并给农民集体和个人补偿后,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变为国

2、家所有。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的计算1.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2.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3.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4.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5.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统一年产值倍数,应遵循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原则,在法律规定范围内

3、确定。6.按法定的统一年产值倍数计算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导致无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应当提高倍数。7.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按30倍计算,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划出一定比例给予补贴。8.经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按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高补偿标准执行。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的计算按照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土地补偿费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理分配。具

4、体分配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应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安置。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的分配[案例]张某生于1995年12月,系某村村民。2003年12月,某开发区管委会因建设需要,征收耕地145亩,其中张某所在第4村民小组被征50亩,获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210万元。在对该笔款项分配时,按1994年承包土地人口平均分配,每一承包人口分得1.2万元,张某因在1994年土地承包调整时尚未出生未获分配。张某父母为索要征地补偿费而依法起诉。被告村委会辩称,

5、该笔土地款是4组村民开会研究分配的,是村民自治。征地时县国土局、开发区是按1994年承包土地人口计算的,不是按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成员计算的。土地补偿费是对土地所有人或使用者对被征土地的投入和收益造成的损失的补偿,安置补助费的对象是被征土地的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对新增人员不予考虑。因此刘某不应享有该款的分配权。2004年6月30日,法院审结此案,判令被告给付刘某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共计1.2万元。[法律分析]这是一起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农村集体土地属农村集体所有,即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全体成员共

6、同共有,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必然导致土地所有权的变更,使集体组织的每个成员丧失土地所有权,由此所获得的补偿,应归全体成员共同享有。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是对被征土地给予的补偿,属集体经济组织共有财产。刘某系4组村民,虽然没有承包土地,但其作为集体经济组织的一员应当享有平等分配的权利。村民的自治权不能对抗公民的生存权和财产权,对刘某要求村委会给付征地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是正确的。二、宅基地相关法律问题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宅基地使用权能否转让宅基地使用权的含义《物权法》

7、第152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特征农村宅基地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和利益是联系在一起的。宅基地使用权是特定主体对于集体土地的用益物权。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每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条件(1)没有宅基地。凡无宅基地的、因国家或乡(镇)建设需要另行安排宅基地的、在农村落户需建住宅而无宅基地的公民,均可向村民委员会或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划拨宅基地。(2)应当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确需

8、使用耕地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3)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条件(4)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划拨宅基地的,不予批准。(5)经法定程序批准。宅基地使用申请人应当先向村民委员会或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代表会或者村民大会讨论通过后,报人民政府批准。其中,需要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报乡级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使用耕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审核,经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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