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管理许可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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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动火作业许可管理实施细则1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动火作业分级和许可审批第三章基本要求第四章动火作业前准备第五章实施动火作业第六章特殊情况动火作业第七章 动火作业许可证第八章安全职责2概念:动火作业是指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临时作业,如:使用电焊、气割、喷灯、电钻、砂轮、非防爆工具及加热、化学反应等方式可能产生的火焰、火花、炽热表面或使易燃易爆介质温度高于燃点的施工作业范围:适用于公司所属单位在生产或施工作业区域内工作程序(规程)未涵盖到的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作业,除为动火设置的固定场所之外,如化验室、专门的维修场所、锅炉及焚烧炉等。要求:公司对动火作业实行作业许可,凡进行动火作业需办理动火

2、作业许可证。第一章总则3(一)一级动火1.在油气集输处理站库围墙的爆炸危险范围内的油气管线及容器和所有设施的动火;2.储存和处理有毒物质的容器及附件动火;3.直径大于273mm油气集输和长输管线的动火;4.采气井场、天然气净化装置、集输站及场内的加热炉、溶剂塔、分离器罐、换热设备的动火;5.铁路槽车油料装卸栈桥、汽车罐车油料灌装油台及卸油台设备及管线上的动火;6.运输、储存和处理易燃易爆介质、有毒物质的等移动容器本体及附件动火7.天然气调压站(装置)、石油液化气储备站设备、管线及液化气充装间、气瓶库、残液回收库等的动火;8.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中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场所和部

3、位的动火.第二章动火作业分级和许可审批动火作业许可分为三个级别进行管理4(二)二级动火1.采油计量站(计量间)注水(聚)站、配水煎、燃气和燃油供热站的动火;2.直径不大于273mm油气集输和长输管线的动火;3.油、水井井口及所属设施的(不含单罐)动火;4.其它符合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的丙类火灾危险性场所的动火。(三)三级动火1.采油井井口解冻、解堵动火:2.除一级、二级动火外的动火。5(一)一级动火。动火作业单位提出申请,动火区域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核,二级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消防部门(驻地大队)现场检查消防措施落实情况后,二级单位专业主管邻导签发《动火作业许可证》。安全管

4、理监督部门进行现场安全监督。(二)二级动火。动火作业单位提出申请,属地管理单位(作业区、大队、车间等)负责人签发《动火作业许可证》,并指派现场安全监督。(三)三级动火。动火作业单位提出申请,属地管理单位指派现场负责人(经二级单位动火作业规范培训并授权)签发《动火作业许可证》。动火作业许可审批61.申请动火作业前,应辨识危害因素,进行风险评估,采取安全措施,必要时编制安全工作方案。2.经批准的动火作业许可证是动火现场的操作依据,没有落实安全措施或安全工作方案,未设现场动火监护人以及安全工作方案有变动且未经批准的,禁止动火。动火作业许可证只限在同类介质、同一设备(管线)指定的措施和时间范围内使

5、用,不得涂改、代签。3.处于运行状态的生产作业区域内,凡能拆移的动火部件,应拆移到安全地点动火。4.在带有可燃、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和管线上不允许动火。确属生产需要在油、气管道带压动火,应制定可靠的安全工作方案及应急预案后方可动火。5.遇有六级以上(含六级)风应停止室外一切动火作业。第三章基本要求7第四章动火作业前准备1.作业单位应针对动火作业内容、作业环境、作业人员资质方面进行风险评估,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制定控制措施。2.做系统隔离(一)设置警戒,严禁与动火作业无关人员或车辆进入动火区域,动火现场必须配备消防车。二、三级动火视情况配备消防车。(二)与动火点相连的管线应进行可靠的隔离、封堵

6、或拆除处理。动火前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加盲板或断开,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三)与动火点直接相连的阀门应上锁、捆绑、挂牌;动火作业区域内的设备、设施须由生产单位人员操作。(四)储存氧气的容器、管道、设备应与动火点隔绝。(五)距离动火点30m内不准有液态烃或低闪点油品泄漏;半径15m内不准有其他可燃物泄漏和暴露;距动火点15m内所有的漏斗、排水口、各类井口、排气管、管道、地沟等封严盖实。83.可燃气体检测(一)动火前气体检测时间距动火时间不应超过30min。安全措施或安全工作方案中应规定动火过程中的气体检测时间和频次。(二)动火作业前,应对作业区域或动火点可燃气体浓度

7、进行检测分析,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浓度应小于其与空气混合爆炸下限的10%。(三)需要动火的塔、罐、容器、槽车等设备和管线,清洗、置换和通风后,要检测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氧气浓度,达到许可作业浓度才能进行动火作业。(四)气体检测的位置和所采的样品应具有代表性,必要时分析样品(采样分析)应保留到动火结束。(五)用于检测气体的检测仪应在校验有效期内,以确定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9第五章实施动火作业1.动火作业过程中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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