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弱化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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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本弱化案例分析某工业企业2009年度发生如下借款支出:1、向工商银行借款100万,合同约定利率10%,支付利息10万元。同时,该笔贷款由一社会上独立的担保公司提供担保,该公司支付担保费5万元。 2、向建设银行贷款200万,合同约定利率为8%,支付利息16万元。该笔贷款由该工业企业的境内关联企业A公司用提供负有连带责任的贷款担保,该企业支付关联企业C担保费20万元。假设同类同期贷款市场上独立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应收取的担保费为15万元。 3、该工业企业的境内母公司B通过招商银行向该企业提供委托贷款,贷款金额1000万,合同约定利率为9%,支付利息90万。4、该工业企业向境外M国

2、的关联方D公司外币借款800万(已折合人民币),按15%支付一年期利息120万元。假设境内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为10%。该工业企业在支付利息时已扣缴D公司预提所得税8.4万元(境外关联方D公司的M国和我国有税收协定,协定中对于利息征收预提所得税的税率为7%,股息为10%。)。该工业企业2009年度各月平均所有者权益之和经计算为5000万,2009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为20000万。该工业企业2009年实际税负为15%,关联企业B的实际税负为25%。要求:1)判定关联方债权投资有哪些?2)判定是否存在不合理的转让定价?如何处理?3)判定是否存在资本弱化?【案例】一家大

3、型工业制造企业权益性投资2000万元,2008年度会计账簿反映,本年发生借款利息380万元,已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200万元计入财务费用,180万元计入在建工程。具体借款情况为:2008年向甲、乙、丙3个非金融企业关联方借款修建厂房,其中:向甲借款1000万元,利率为7%,付利息70万元;向乙公司借款2000万元,利率为8%,付利息160万元;向丙公司借款3000万元,利率为5%,付利息为150万元。该企业向3家关联方借款交易中,只有向乙企业借款符合办法规定的独立交易原则规定。  此外,该企业和甲、乙、丙3家企业的适用税率分别是25%、25%、18%、15%(假设各企

4、业名义税率与实际税率一致)。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为6%。关联方利息税前扣除额的具体计算步骤可分如下四步:  第一步:计算暂时性不能扣除的关联方借款利息。  支付全部关联方利息:70+160+150=380(万元)  关联方借款总金额为:1000+2000+3000=6000(万元)。  暂时不能扣除的关联方借款利息:380×[1-2÷(6000÷2000)]=126.67(万元)。根据通知,该企业适用标准比例为2:1。  第二步:将暂时性不能扣除的关联方借款利息在各关联方之间分配。  支付甲企业利息应分配比例为:70÷380×100%=18.42%。  支付甲企业利息应分配的金

5、额为:126.67×18.42%=23.34(万元)。  同样计算出乙和丙企业应分配的利息金额分别为53.32万元和50.01万元。  第三步:判断上述暂时性不可扣除利息中永久不可扣除的关联方借款利息。  甲企业税负率和该企业的税负率相同,不存在因超比例发生的永久性不可扣除的关联方借款利息。乙企业税负率低于该企业税负率,但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不存在因超比例发生的永久性不可扣除的关联方借款利息。  丙企业税负率低于该企业税负率,且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丙公司分配的暂时性不可扣除关联方利息支出50.01万元,就是永久性不可扣除的利息支出。  所以,永久性不可扣除的关联方借款利息为5

6、0.01万元。  第四步:调整非永久性不可扣除的关联方利息中利率高于银行贷款利率部分,剔除此部分永久性不可扣除的关联方利息。 向甲企业借款产生的关联方利息70万元,因两企业的实际税负相同,不存在永久性不可扣除的利息支出,因借款利率7%超过银行贷款利率6%,须调增金额10万元[70÷7%×(7%-6%)]。  向乙企业借款产生的关联方借款利息160万元,因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不存在永久性不可扣除的利息支出,因借款利率8%超过银行贷款利率6%,须调增金额40万元[160÷8%×(8%-6%)]。 向丙企业借款产生的关联方借款利息150万元,剔除第三步分摊出的50.01万万元永久性

7、不可扣除的利息支出后,剩余部分99.99万元(150-50.01),因贷款利率5%低于银行利率6%,无须调增。  所以,因关联方借款利率超过银行贷款利率须调增金额50万元(10+40)。  该企业共产生永久性不可扣除的关联方借款利息100.01万元(50.01+50),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额为279.99万元(380-100.01),企业应将可扣除的关联方利息在费用化与资本化之间分配:  分配的费用化可扣除关联方利息支出额为279.99×200÷380=147.36(万元)。  分配的资本化可扣除关联方利息支出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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