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气体汽车罐车使用与运输安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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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仅供参考[整理]安全管理文书液化气体汽车罐车使用与运输安全要求日期: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第1页共8页仅供参考[整理]液化气体汽车罐车使用与运输安全要求1.汽车罐车的使用、装卸单位,应根据本规程及省级劳动、公安、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并对操作、运输和管理等有关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教育。2.汽车罐车的使用单位,应按JT3130《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准运证,并按车辆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汽车罐车牌照。3.汽车罐车的押运员和驾驶员应熟悉其所运输介质的物理、

2、化学性质和安全防护措施,了解装卸的有关要求,具备处理故障和异常情况的能力。汽车罐车押运员和汽车驾驶员必须经培训和考核合格,持证上岗。4.汽车罐车的使用单位,必须有本单位的持证押运员和驾驶员,并为押运员、驾驶员配备专用的防护用具和工作服装,专用检修工具和必要的备品、备件等。5.使用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本规程并按汽车罐车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制定并认真贯彻执行汽车罐车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制度,经常检查安全附件(包括安全阀、爆破片、压力表、液面计、温度计、紧急切断装置、管接头、人孔、管道阀门、导静电装置等)性能,有无泄漏、损伤等;按汽车日常检修和保养要求对汽车底盘及其行走部分进行

3、检查和修理及时排除故障,保证性能完好。同时,应保持汽车罐车干净和漆色完好。6.改变汽车罐车的使用条件(介质、温度、压力、用途等)时,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同意后,由有资格的单位更换安全附件、重新涂漆和标志。经检验单位内、外部检验合格后,由使用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汽车罐车使用证。第7页共8页仅供参考[整理]7.随车的文件和资料包括:(1)汽车罐车使用证。(2)机动车驾驶执照和汽车罐车准驾证。(3)押运证。(4)准返证。(5)汽车罐车定期检验报告复印件。(6)液面计指示刻度与容积的对应关系表;在不同温度下,介质密度、压力、体积对照表。(7)运行

4、检查记录本。(8)汽车罐车装卸记录。8.汽车罐车装卸单位应具备下述条件,方可从事装卸作业:(1)有熟悉汽车罐车运输与装卸安全技术管理人员,负责汽车罐车装卸安全技术工作;有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的操作人员。(2)有汽车罐车的装卸作业管理制度。(3)有符合防火或消毒、防爆规定的专用场地,并有足够数量的防护用具和备件。(4)装卸设备和管线实施定期检验制度;装卸管道有可靠的连接方式;装卸软管的额定工作压力不低于装卸系统最高工作压力的4倍。(5)必须有经计量部门检验并出具合格证书或定期校验证书的计量设备。(6)必须有专人负责装卸前的检查和记录,并建立档案备查。(7)根据生产过程中

5、的火灾危险和介质毒害程度,设置必要的排气、通风、泄压、防爆、阻止回火、导除静电、紧急排放和自动报警以及消防等设施。第7页共8页仅供参考[整理]9.充装前充装单位应进行检查,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充装:(1)汽车罐车使用证或准运证已超过有效期。(2)汽车罐车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3)汽车罐车漆色或标志不符合本规程的规定。(4)防护用具、服装、专用检修工具和备品、备件没有随车携带。(5)随车必带的文件和资料不符合本规程的规定或与实物不符。(6)首次投入使用或检修后首次使用的汽车罐车,如对罐体介质有置换要求的,不能提供置换合格分析报告单或证明文件。(7)余压不符合本规程

6、的规定。(8)罐体或安全附件、阀门等有异常。10.汽车罐车的装卸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1)按有关规程的规定进行充装前的检查。(2)按指定位置停车,关闭汽车发动机并用手闸制动。有滑动可能时,应加防滑块。(3)易燃介质作业现场严禁烟火,且不得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和用品。(4)作业前应接好安全地线,管道和管接头连接必须牢靠,对于充装介质不允许与空气混合的应排尽空气。(5)汽车罐车作业人员相对稳定,且经培训和考核合格。装卸作业时,操作人员、司机和押运员均不得离开现场。在正常装卸时,不得随意起动车辆。第7页共8页仅供参考[整理](6)新制造的汽车罐车或检修后首次充装的汽车罐车,

7、充装易燃、易爆介质前必须经抽真空处理,或充氮置换处理,要求真空度不得低于650mm汞柱,或罐内气体含氧量不得大于3%,且必须由处理单位出具证明文件。(7)汽车罐车允装量不得超过允许的最大充装重量。充装的必须有液面计、流量计、地磅或其他计量装置。严禁超装。充装完毕必须复查充装重量或液位,如有超装必须立即妥善处理,否则严禁驶离充装单位。(8)装卸完毕应按规定填写装卸记录,并妥善保存。(9)汽车罐车到站后,应及时卸液。卸液前必须对汽车罐车各附件进行检查,无异常情况方可卸液。单车式汽车罐车不得兼作储罐使用。汽车罐车不得直接向气瓶灌装。(10)液氨、液化石油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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