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修订知识讲座

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修订知识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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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 细则修订知识讲座安徽省国税局流转处丁以文一、条例、细则修订的背景 二、修订遵循的原则 (一)确保改革重点,不作全面修订 (二)体现法治要求,保持政策稳定 (三)满足征管需要,优化纳税服务三、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一是允许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二是为堵塞因转型带来的一些税收漏洞。三是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四是将一些现行政策体现到新条例中。五是方便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四、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一)结合增值税转型改革方案,对部分条款进行补充或修订。(二)与营业税实施细则衔接,明确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的销售额划分问题。(三)进一步完善小规模纳税人相关规定。

2、(四)根据现行税收政策和征管需要,对部分条款进行补充或修订。五、新条例执行中注意的问题(一)税率方面的问题1、执行时间。2、农产品的适用税率。3、关于其他部分货物的适用税率问题。金属矿和非金属矿采选产品(17%)食用盐(13%)和其他盐(17%)五、新条例执行中注意的问题(二)进项税抵扣凭证问题新条例第八条规定,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3、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

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4、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五、新条例执行中注意的问题 (三)不得抵扣进项税抵扣凭证旧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未按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照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新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五、新条例执行中注意的问题新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5、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五、新条例执行中注意的问题(五)征收率问题1、执行时间。2、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的按简易征税办法征税的货物,其应适用的征收率目前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正在研究,在新文件出台之

5、前,仍按原规定执行。(六)税收优惠政策问题条例未规定的其他现行税收优惠可继续执行。五、新条例执行中注意的问题(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新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1、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2、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五、新条例执行中注意的问题(七)专用发票管理问题新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

6、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2、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五、新条例执行中注意的问题(八)缴税期限及征期问题1、新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2、新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六、新细则执行中注意的问题(一)视同销售问题新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

7、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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