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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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生在校伤害事故----防范与处理温波2008年7月一、背景介绍●我国每年约有1.6万名中小学生非正常死亡。●因安全事故、食品中毒、溺水、交通事故等意外死亡的,平均每天有40多人。●据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2001年至2002年的全国性大型调查发现,安全事故已经成为14岁以下少年儿童的第一死因。●安全隐患有20几种之多,包括食物中毒、体育运动损伤、网络交友安全、交通事故、火灾火险、溺水、毒品危害、性侵犯、艾滋病。●在对全国11个城市4.3万余名中学生进行的调查显示:非致命安全事故的发生率为24.1%,其中造成身体损害的占1.64%,永久性伤残的占1.01%。“中国

2、少年儿童平安行”活动组委会在北京、上海、广东、陕西等10个省市进行的关于中小学生安全问题的调查显示,家长担心孩子受到伤害的地方依次为:●学校占51.44%,●公共场所占36.32%,●自然环境占10.44%,●家里占1.8%。2007年全国中小学安全事故报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共计六章,40条。1、总则2、事故与责任3、事故处理程序4、事故损害的赔偿5、事故责任者的处理6、附则。该《办法》基本涵盖了学生在校内外发生的各类事故,学校、学生家长及学生,应各自承担的责任以及赔偿的数额,对高等学校、中小学校、解决学生与学校发生的各类纠纷是一件好事,该条例从我个人的

3、观点来看:倾向于学校、有利于学校。使学校与学生及家长职责分别、权利义务清楚。有利于纠纷的化解,有利于矛盾的处理,有利于有效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生活秩序。但是,该《办法》不是万能的,他是一个部门规章,并不是法律的规定,如果和法律法规相抵触,它是无效的。起码说它不会被法官采用。如我们在报纸上看到的案例,邮电部下发了电报延迟送到收件人的手中,给予必要的赔偿是该电报费用的几倍,只有几十元钱。而在法院的判例中是依据民法通则,赔偿达几千元之巨,所以说该《办法》不是万能的。在学生与学校就学生伤害进行诉讼时,该《办法》可以被法官适用,也可以不被法官适用。但《办法》也会对法官观

4、察问题的视角产生影响。总的说来,《办法》对学校及其有利。对我们广大保卫干部来说非常有利,发生事故说得清楚、讲得明白。监护人与监护责任《办法》第二章共有七条,从字面意义上都很好理解,所以我着重谈一下第七条规定:“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第七条对监护作了一些监护作了一些界定,那么什么是监护呢?监护就是监护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的监督和保护。●法律依据:《中华

5、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2号2002年6月25日《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适用范围: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基本概念: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就读的中小学生在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发生的死亡、残疾、组织器官功能障碍等影响人身健康的事件。●三个要素:1.主体要素:中小学生2.时间、空间要素:即“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学生在家中、学生在暑假自行安排的活

6、动中发生的伤亡,虽然事故主体仍然是中小学生,但是因为与学校实施的教育活动无关,不适用本《办法》)。3.损害内容要素:只限于身体损害。(学生在校学习时,财物被窃、被毁坏,不属于本《办法》适用范畴)。●一个基本联系:即事故性质特征,指伤亡事故与学校实施教育活动及学生接受学校教育活动的相关性。●学校职责:教育、管理、保护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学校对学生负有进行安全教育、通过约束指导进行管理、保障其安全健康成长的职责。▲强化学校安全措施,预防伤害事故的发生。(教育教学、生活设施、设备符合安全标准)▲安全教育、自护自救教育。(按照学生不同年龄的生理、心理以及教育特点,建立健

7、全各项管理和保护学生的规章制度。)重点与难点:(一)“教育教学活动期间”的界定▲学生在校上学时间,包括上课期间、在校午餐午休时间、课间休息时间,以及住宿制学生住宿期间等。▲学校组织学生开展校外活动时间。——视为“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学校作出返校等活动安排,要求学生到校。——视为“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学生自行到校活动虽然地点在学校,但因与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无关,不能视为“教育教学活动期间”)。(二)事故责任的界定▲完全由学校的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承担全部责任。▲部分由学校的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承担部分责任。▲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当事人均无

8、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公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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