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和省环保厅关于集中式饮用水源相关复函摘要

环保部和省环保厅关于集中式饮用水源相关复函摘要

ID:40419723

大小:15.72 KB

页数:4页

时间:2019-08-02

环保部和省环保厅关于集中式饮用水源相关复函摘要_第1页
环保部和省环保厅关于集中式饮用水源相关复函摘要_第2页
环保部和省环保厅关于集中式饮用水源相关复函摘要_第3页
环保部和省环保厅关于集中式饮用水源相关复函摘要_第4页
资源描述:

《环保部和省环保厅关于集中式饮用水源相关复函摘要》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环保部和省环保厅关于集中式饮用水源相关复函摘要1、环保部2004年对安徽省环境保护局的函复(环函〔2004〕282号):《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湖库的总氮和总磷是控制湖库富营养化的指标,这两项指标在个别时段超过Ⅲ类水标准值并不表明该水域不能作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2、环保部2004年对湖北省环保局《关于对水库养殖污染环境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的函复(环函〔2004〕217号):水库养殖如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4号)规定,渔业/淡水养殖分

2、为“湖泊养殖”和“其他类”,其中规定湖泊养殖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其他类只需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项目分类管理的依据是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大多水库承担着饮用水源的功能,与湖泊相比,对水库的水质要求更严格,对水库的保护程度也高于湖泊,因此,除河道型并无饮用水功能的水库外,其他类型水库养殖应归入“湖泊养殖类管理”。3、环保部2009年对北京市环保局《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函复:(1)凡是向水体排放污染物,单位和个人都要依法设置排污口。(2)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任

3、何排污口均属违法,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等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4、省环保厅2012年对十堰市环保局的复函(鄂环办〔2012〕132号):(1)不同意你局将郧县谭家湾水库监测断面取消的申请。郧县谭家湾水库作为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应当加强保护和监管。(2)作为郧县集中式饮用水备用水源地,同意谭家湾水库不参照在用县城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监测频次开展监测工作,谭家湾水库监测断面监测工作任务由十堰市环保局根据实际情况安排。 关于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排污类建设项目管理的复函(环函〔

4、2009〕33号)贵州省环境保护局:你局《关于如何理解和执行<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中有关问题的请示》(黔环呈〔2008〕100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一、《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上述规定中“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并非特指排放水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也应包括排放大气污染物、固体废物等其他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二、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

5、禁止存在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即使建设项目将排放的水污染物经城市排污管网转移至保护区外处理排放,仍存在事故性排放的危险,威胁饮用水安全,因此,原则上不应审批此类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部2009年2月6日关于《水污染防治法》中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规定进行法律解释有关意见的复函环办函〔2008〕667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秘书行政司:你办转来全国人大法工委经济法室《关于商请对〈水污染防治法〉中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规定进行法律解释的函》(法工经函〔2008〕5号)收悉。根据新《水污染防治法》,并充分、合理考虑实际需要,我们作了认真

6、研究,现函复如下:一、关于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建设项目新《水污染防治法》第58条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1、根据新《水污染防治法》上述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只要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一律禁止建设。但是,对于既无法调整饮用水水源和保护区,又确实避让不开的跨省公路、铁路、输油、输气和调水等重大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可以在充分论证的前提下批准建设。但必须具有饮用水水源应急预案,并在铺设线路

7、方案上科学论证,从严要求,并采取防遗洒、防泄露等措施,设置专用收集系统,对所收集的污水和固体废物进行异地处理和达标排放,而且应当对施工阶段提出严格的环保要求。2、《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名录》已明确规定环评文件审批权限。因此,上述涉及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的环评文件审批,应当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名录》确定的审批权限执行。二、关于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建设项目1、新《水污染防治法》第59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

8、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根据新《水污染防治法》立法目的和上述规定,“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应当是指因排放废水、废气、废渣等污染物可能对水体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包括排污口未设在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2、新《水污染防治法》第59条第一款还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2000年3月20日开始施行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