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0110 平安母子定期寿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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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平安母子定期寿险条款(平保养发[2009]46号,2009年6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第二条投保对象凡持有准生证、身体健康、未满12孕周之妇女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并将其胎儿作为连带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因流产、早产导致身故,或住院分娩期间因意外事故或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其孕妇身故保险金额给付孕妇身故保险金。(二)被保险人住院分娩期间连带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

2、或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其婴儿身故保险金额给付婴儿身故保险金。(三)连带被保险人为活产婴儿并经医院诊断为先天畸形,本公司按其婴儿先天畸形保险金额给付婴儿先天畸形保险金。(四)连带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为先天畸形并在分娩后一年内以治疗畸形为直接目的施行手术,本公司按其婴儿先天畸形手术保险金额(见附表)给付婴儿先天畸形手术保险金。上述婴儿先天畸形保险金给付和婴儿先天畸形手术保险金给付分别以一次为限。第四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连带被保险人身故或先天畸形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自杀或故意自伤;(三

3、)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蹦极、驾驶滑翔机、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七)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因疾病导致的;(八)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化学污染或恐怖行为;(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发生上述情形之一,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对投保人退还未满期净保费。第五条保险期间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

4、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保险单载明的生效时间开始,至被保险人分娩满1周年时止。第六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一)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分为:1.孕妇身故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2.婴儿身故保险金额为人民币2000元;3.婴儿先天畸形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4.婴儿先天畸形手术保险金额见附表。(二)本合同的保险费为固定金额,须在投保时一次性交清。第七条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5、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解除本合同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解除本合同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对投保人退还净保费。第八条受益人指定和变更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孕妇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可以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孕妇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以

6、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孕妇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其他各项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第九条保险事故通知投保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第十条保险金申请和给付(一)孕妇身故保险金的申请由孕妇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孕妇身故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孕妇身故保险金:1.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2.受益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3.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

7、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4.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5.被保险人的准生证;6.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二)婴儿身故保险金的申请由婴儿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婴儿身故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婴儿身故保险金:1.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2.受益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3.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连带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4.连带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5.被保险人的准生证;6.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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