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实施案件办案流程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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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执行实施案件办案流程管理细则关于执行实施案件办案流程管理细则关于执行实施案件办案流程管理细则关于执行实施案件办案流程管理细则关于执行实施案件办案流程管理细则关于执行实施案件办案流程管理细则关于执行实施案件办案流程管理细则为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提高执行实施案件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及有关司法解释,制定本细则。总则第一条执行实施案件应坚持依法执行,公平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第二条执行过程中应使用执法记录仪等设备,全面记录有关信息,并将执行情况记入执行日志,及时

2、录入信息管理系统。执行信息及有关法律文书,除依法应当保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发生妨害执行的情形外,应按规定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第三条执行实施案件应合理确定各环节的执行时限,提高执行效率,加快办案节奏。第四条执行实施案件应强化合议庭的作用,合理区分审批事项和合议事项,加强对重点环节的监督管理力度。第五条在采取执行措施前,要全面收集相关信息,对发生突发事件的可能性进行分析,并研究制定应急预案。第六条执行中的重大事项,一般应组织执行听证,但案情简单、不需要听证即可查清事实的除外。执行听证应由法官组成合议庭,按照程序进行。听证笔录及同步录音录像光盘等资料,应入卷

3、保管。执行过程中,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要以排除妨碍、促进案件执行为目的,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罚款的数额及拘留的期限,应与当事人的主观恶意及造成的后果等相适应。第八条变更执行主体或扩大执行财产范围,要符合法定情形,应组织执行听证,确保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同时告知当事人申请复议的权利。第九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等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对查封标的或执行措施等提出书面异议的,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处理。第十条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人民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公布不履行义务的信息等措施。对于失信被执行人,还应按规定将相关信息录入失信被执

4、行人名单库。被执行人涉嫌拒执罪的,应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执行过程中,对于跨省采取处分性措施的,应严格把关,并逐级审批。第十二条委托执行应符合有关规定,区分案件委托和事项委托等不同情形,做好登记备案。第十三条执行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法律文书,应根据种类和作用,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送达。对于影响当事人等实体权利的执行法律文书,应慎重使用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确需采取上述方式送达的,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固定送达过程的有关证据。第十四条执行实施案件一般应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需延长执行期限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期三个月。第十五

5、条下列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一)公告送达期间;(二)暂缓执行、中止执行、和解自动履行期间;(三)财产评估、拍卖、变卖期间;(四)执行异议、案外人异议、分配方案异议审查处理期间及诉讼期间;(五)就法律适用问题向上级法官请示的期间;(六)执行争议协调处理期间;(七)其他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不计入办案期限的期间。执行程序启动的执行准备第十六条当事人提交强制执行申请的,由立案庭审查。符合立案执行条件的,应在七日内立案并移送执行局。执行局综合室收到案件后,应在三日内完成登记、分案工作;发现不符合立案执行条件,或执行依据不明确无法执行的,移送立案庭审查处理。第十

6、七条执行过程中,发现不符合立案执行条件,或执行依据不明确无法执行的,裁定驳回执行申请。第十八条法官收到案件后,应在三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可立即采取执行措施。根据财产查询结果、案件难易程度等情况,逐案制作执行计划。三、财产调查与控制第十九条执行过程中,应全面、准确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财产处置完毕之前,应保持控制性措施的有效性。被执行人财产的调查和控制,一般应当在立案后六十日内完成。第二十条根据执行案件需要,采取网络查控与传统查控相结合的方式,全面调查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基金、不动产、交通工具

7、、知识产权及其他财产性权利情况,并将查询结果及时告知申请执行人。第二十一条执行过程中,可根据案情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告知其不能提供线索可能导致执行不能的风险。第二十二条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措施,要在确实查清财产权属的情况下实施,不得随意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第二十三条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应遵循适当有限原则,有多项可供执行财产的,应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抚养的家属生活必须的物品及费用;除不可分割或价值暂时无法确定的财产外,不得明显超标的查封。第二十四条查封、扣押、冻结以及搜查等应按法定程序进行,制作笔录,载明执行过程

8、、财产明细、权属情况及占有使用情况等,并由财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保管人等在场人员签字确认。第二十五条在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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