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业务-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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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融资租赁业务培训一、《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修订对比二、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判解(一)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及合同效力的认定(二)租赁物质量抗辩的处理(三)违约责任的处理第一条为促进外商投资租赁业的健康发展,规范外商投资租赁业的经营行为,防范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一条为促进外商投资租赁业的健康发展,规范外商投资租赁业的经营行为,防范经

2、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三条外商投资租赁业可以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49B租赁视界从事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为外商投资租赁公司;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为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第三条外商投资租赁业可以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49B租赁视界从事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为外商投资租赁

3、公司;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为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49B租赁视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名称中须注明“融资租赁”字样,名称及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金融租赁”字样。第四条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及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其正当经营活动及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商务部是外商投资租赁业的行业主管部门和审批管理部门。第四条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及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其正当经营活动及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商务部及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是外商投资

4、租赁业的行业主管部门和审批管理部门。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租赁财产包括:49B租赁视界(一)生产设备、通信设备、医疗设备、科研设备、检验检测设备、工程机械设备、办公设备等各类动产;(二)飞机、汽车、船舶等各类交通工具;(三)本条(一)、(二)项所述动产和交通工具附带的软件、技术等无形资产,但附带的无形资产价值不得超过租赁财产价值的二分之一。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租赁财产包括:(一)生产设备、通信设备、医疗设备、科研设备、检验检测设备、工程机械设备、办公设备等各类动产;(二)飞机、汽车、船舶等各类交通工具;(三)其他用于生产

5、经营的资产;注(内部):除本条第(一)、(二)项所述资产外,适合作为租赁物的其他资产是指:工业厂房、附着于不动产的其他设备(如电梯、空调系统等),商业地产。不适合作为租赁物的资产是指:消耗性原材料、国家特定管制物品(如金银、枪支弹药等)、收费权〔如高速公路、桥梁、隧道的收费权〕、经营权(如采矿权、酒店运营、出租车运营等)、其他权利(如人身属性较强的著作权、商标权和时效属性较强的转播权、播映权等)。(四)本条(一)、(二)项所述动产和交通工具附带的软件、技术等无形资产,但附带的无形资产价值不得超过租赁财产价值的三

6、分之二。第十三条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可以经营下列业务:(一)租赁业务;(二)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三)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四)经审批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第十四条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可以经营下列业务:(一)租赁业务;(二)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三)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四)经审批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第十四条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可以经营下列业务:(一)融资租赁业务;(二)租赁业务;(三)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四)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五)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六)经审批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第十五条

7、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可以经营下列业务:(一)融资租赁业务;(二)租赁业务;(三)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四)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五)转让和受让融资租赁资产;(六)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七)融资租赁交易相关的咨询和担保;(八)经审批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第十六条融资租赁企业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应当以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能够产生收益权的租赁物为载体。租赁物属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所有权转移必须到登记部门进行登记的财产类别,融资租赁公司应当进行相关登记。租赁物不属于需要登记的财产类别,融资租赁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

8、障对租赁物的合法权益。第十六条为防范风险,保障经营安全,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风险资产一般不得超过净资产总额的10倍。风险资产按企业的总资产减去现金、银行存款、国债和委托租赁资产后的剩余资产总额确定。第十九条为防范风险,保障经营安全,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应符合以下审慎经营条件:(一)风险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总额的10倍,风险资产按企业的总资产减去现金、银行存款、国债和委托租赁资产后的剩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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