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建发[200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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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的通知商建发[200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5]1号)关于“加快发展农产品连锁、超市、配送经营,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城市农贸市场改建成超市,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到城市开办农产品超市,逐步把网络延伸到城市社区”、“鼓励发展现代物流、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等新型业态和流通方式”的精神,决定自2005年起

2、,用三年的时间开展农产品连锁经营的试点工作,促进农产品流通的规模化,增加农民收入。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发展农产品连锁经营的目标和类型   目标:通过试点,大幅度提高农产品连锁经营的规模,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成本。   主要类型有:   (一)依托现有大型连锁综合超市发展农产品连锁经营。现有的大型连锁综合超市从经营品种和面积上逐步加大农产品的经营份额,试点企业力争用三年的时间,使食用农产品的销售比例达到25%以上。   (二)支持现有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农产品超市,实现批零兼营。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农贸市场改建成超市。   (三)支持农产品流通龙头企业到城市开办农产品连锁超市或

3、发展便利店,逐步把网络延伸到城市社区。   (四)支持大型农产品物流配送中心建设冷藏和低温仓储、运输为主的农产品冷链系统。   二、支持试点的政策措施   (一)中央在外贸发展基金项下安排专门资金,支持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具体办法由商务部会同财政部另行制定。   (二)各地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财税[2002]12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05号)的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按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额抵扣。   对纳入试点的农产品连锁经营企业,税

4、务部门要指导其正确使用、填开农产品收购凭证。对试点企业从农业生产单位购进农产品的,应鼓励其取得农业生产单位开具的普通发票,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三)对于试点企业建设的冷藏和低温仓储、运输为主的农产品冷链系统,可以实行加速折旧,具体范围和办法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四)促进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的相关税收政策上报国务院批准后,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具体办法。   三、试点企业申请条件及程序   (一)试点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企业侧重于农产品流通,销售情况良好,近两年食用农产品年销售额,东部地区在6000万元以上,中部地区在4000万元以上,西部地区在

5、1500万以上,农产品批发市场年交易额在10亿元以上。食用农产品范围见附件。   2、在城市已开办5家以上农产品连锁超市(上一年每家超市食用农产品销售额不低于总销售额的25%)。   3、年销售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大型农产品配送中心。   (二)企业应向各省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法人代码原件及复印件(省商务部门核对后返还原件);   3、经审计部门或中介机构审核的企业近两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4、当地商务部门对企业情况的认定;   5、在城市开办连锁超市、或新建农产品基地,或发展农产品冷链系统项目的计划;   6、各省商务、

6、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根据本地区农产品连锁经营的实际情况,在2005年6月底前将推荐试点企业的有关情况报商务部(原则上当年推荐不超过4家)。被推荐的企业经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确认后,纳入试点范围。   (四)各省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确定的试点企业名单,衔接相关扶持政策,做好对试点企业的指导和监督,并将情况及时上报。   (五)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将对各地试点情况进行检查。   四、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充分认识发展农产品连锁超市对农产品的流通安全、带动农

7、业的产业化、实现农民增收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落实措施,把农产品连锁超市试点工作抓紧抓好。要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及时解决试点中出现的问题。   附件:食用农产品范围注释                         商务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四月四日附 件                   食用农产品范围注释   食用农产品是指可供食用的各种植物、畜牧、渔业产品及其初级加工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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