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经济合作发展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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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规名称】 海外经济合作发展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办法【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1996-07-31【正文】海外经济合作发展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办法第1条 为加强海外经济合作,共谋经济发展,特设置海外经济合作发展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并依预算法第十九条之规定,订定本办法。第2条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运用,除法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办法之规定办理。第3条 本基金为预算法第四条第二款第四目所定之非营业循环基金,并以经济部为主管机关。第4条 本基金之来源如左:一政府预算拨入。二基金收益。三一般捐赠收入。四其他收入。第5条 本基金收入应在国库开立专户存储

2、,或存入公营行库,或购买政府债券。第6条 本基金之运用范围如左:一协助友好国家及开发中国家经济发展。二增进与友好国家及开发中国家双边贸易。三其他有助于海外经济合作发展者。四本基金之管理费用及其他有关之支出。第7条 本基金运用方式如左:一直接或间接贷款。二直接或间接参与投资。三投资与贷款之保证。四技术协助。五透过国际金融组织运用。六其他可行方式。第8条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运用应设海外经济合作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置委员八人,由左列人员组成之,并以经济部部长为主任委员:一经济部部长。二外交部部长。三财政部部长。四交通部部长。五中央

3、银行总裁。六行政院经济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七行政院秘书长。八行政院农业委员会主任委员。第9条 基金会置执行秘书一人,及其他因业务需要之办事人员若干人,分组办事,均由有关机关就其现职人员调兼,在原服务机关支薪,必要时得聘用五人至二十人。第10条 基金会为应研究、谘询或审查等业务需要,得聘顾问若干人。第11条 本基金之运作与执行,得由基金会委请国内外金融机构、财团法人或其他专业性机构办理。第12条 基金会之任务如左:一关于基金收支及保管事项。二关于基金运用之审议及核定事项。三其他有关事项。第13条 基金会每两个月开会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由主任

4、委员召集之。主任委员因故不克出席时,由委员互推一人召集之。第14条 本基金年度预算之编制及执行,悉依政府预算有关规定办理。第15条 本基金年度决算如有剩余时,得循预算程序拨充基金,或以未分配剩余处理。如有短绌时,依有关法令规定程序办理填补。第16条 本基金会计事务之处理,应依规定制定会计制度,其收支凭证、会计报告及年度决算之编送,依会计法、决算法、审计法有关规定办理。第17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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