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基金的组织形式与法律事务

私募股权基金的组织形式与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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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与法律实务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武汉分所罗长德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定义PrivateeEquity(简称“PE”)在中国通常称为私募股权投资,从投资方式角度看,是指通过私募形式对私有企业,即非上市企业进行的权益性投资,在交易实施过程中附带考虑了将来的退出机制,即通过上市、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出售持股获利。有少部分PE基金投资已上市公司的股权,另外在投资方式上有的PE投资如Mezzanine投资亦采取债权型投资方式,不过以上只占很少部分。广义的私募股权投资为涵盖企业首次公开发行前各阶段的权益投资,即对处于种子期、初创期、发展期、扩展期、成熟期和Pr

2、e-IPO各个时期企业所进行的投资,相关资本按照投资阶段可划分为创业投资(VentureCapital)、发展资本(developmentcapital)、并购基金(buyout/buyinfund)、夹层资本(MezzanineCapital)、重振资本(turnaround),Pre-IPO资本(如bridgefinance),以及其他如上市后私募投资(privateinvestmentinpublicequity,即PIPE)、不良债权distresseddebt和不动产投资(realestate)等等(以上所述的概念也有重合的部分)。狭义的PE主要指对已经形成一定规模

3、的,并产生稳定现金流的成熟企业的私募股权投资部分,主要是指创业投资后期的私募股权投资部分,而这其中并购基金和夹层资本在资金规模上占最大的一部分。在中国PE多指后者,以与VC区别。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尽管两者的共同点是均在特定阶段持有企业股权,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是针对非上市公司股权的投资,更关注企业的成长性,投资后一般要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待企业发展成熟后通过上市或股权转让等方式退出,实现资本增值,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重点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投资、衍生工具投资等资本运作,它更加重视价差交易等交易机会,而不是长期投资。对冲基金属于私募证券投资

4、基金的典型代表。PE的主要特点如下:  1.在资金募集上,主要通过非公开方式面向少数机构投资者或个人募集,它的销售和赎回都是基金管理人通过私下与投资者协商进行的。另外在投资方式上也是以私募形式进行,绝少涉及公开市场的操作,一般无需披露交易细节。  2.多采取权益型投资方式,绝少涉及债权投资。PE投资机构也因此对被投资企业的决策管理享有一定的表决权。反映在投资工具上,多采用普通股或者可转让优先股,以及可转债的工具形式。  3.一般投资于私有公司即非上市企业,绝少投资已公开发行公司,不会涉及到要约收购义务。  4.比较偏向于已形成一定规模和产生稳定现金流的成形企业,这一点与VC有

5、明显区别。  5.投资期限较长,一般可达3至5年或更长,属于中长期投资。  6.流动性差,没有现成的市场供非上市公司的股权出让方与购买方直接达成交易。  7.资金来源广泛,如富有的个人、风险基金、杠杆并购基金、战略投资者、养老基金、保险公司等。  8.PE投资机构多采取有限合伙制,这种企业组织形式有很好的投资管理效率,并避免了双重征税的弊端。9.投资退出渠道多样化,有IPO、售出(TRADESALE)、兼并收购(M&A)、标的公司管理层回购等等。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及比较目前在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大体上有四种组织形式: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即按照《公司法》组建投

6、资公司,投资者购买公司股份成为股东,由股东大会选出董事会与监事会,再由董事会委任某一投资管理公司或由董事会自己直接来管理基金资产。目前我国对于私募股权基金的鼓励政策都是按公司制设立的,对于信托、合伙制来说,优惠政策很难操作。但更多的从事实务操作的人认为,公司制私募基金并不适合中国,因为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制私募基金在操作的过程存在很多不尽人意之处。首先,《公司法》规定在投资公司首次缴付的出资不少于注册资金的20%,其余的必须在5年内募足,并且在5年内何时募足必须事先在公司章程中予以明确,这对于私募股权基金来说,在没合适的项目时募集来的资金就成了闲置资金。此外,公司制私募

7、基金存在着双重税赋问题,尽管可以在《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框架下获得一定式的税收优惠,但没有合伙制私募基金的税收优惠直接而有效。此外基金管理人承担有限责任,不利于建立激励与惩罚相结合的激励制度。信托制私募股权基金。2007年1月23日,银监会颁布了《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对信托公司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加以规范。根据《办法》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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