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10章 李宝椿慈善信托基金条例二

第1110章 李宝椿慈善信托基金条例二

ID:40582459

大小:33.50 KB

页数:6页

时间:2019-08-04

第1110章 李宝椿慈善信托基金条例二_第1页
第1110章 李宝椿慈善信托基金条例二_第2页
第1110章 李宝椿慈善信托基金条例二_第3页
第1110章 李宝椿慈善信托基金条例二_第4页
第1110章 李宝椿慈善信托基金条例二_第5页
资源描述:

《第1110章 李宝椿慈善信托基金条例二》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第1110章李宝椿慈善信托基金条例二摘要:本条例旨在就设立和管理一个名为李宝椿慈善信托基金的信托基金,以及就相关的目的订定条文。  在委员会的任何会议上出现的所有问题,须由出席的成员表决,并以过半数票取决,如票数均等,则主席除其原有一票外,有权投决定票:  但如在没有主席的决定票的情况下,表示赞成及反对的票数均等,则委员会任何3名成员可要求将问题提交行政长官作决定,而在该情况下,行政长官的决定即为最终决定。  (由2000年第4号第3条修订)  第1110章 第10A条以传阅文件方式处理事务  委员会可藉向成员传阅文件的方式处理其任何事务,而经过半数成员以书面赞

2、成的书面决议,其效力及作用犹如该决议是在委员会会议上所通过的一样。  (由1991年第94号第4条增补)  第1110章 第11条帐目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2000年第4号第3条  (1)受托人须安排为基金的一切交易备存妥善的帐目,并须安排为每段截至每年8月31日为止的12个月期间,拟备基金帐目报表,其中包括收支帐及资产负债表,而该等报表须由受托人签署。  (2)基金的帐目及经签署的帐目报表,须由审计署署长审计,而审计署署长须核证帐目报表,但可按其认为适合的报告(如有的话)予以规限。  (3)一份经签署和审计的帐目报表,连同审计署署长的报告(如有

3、的话),以及受托人就经审计的帐目所涵盖期间内的基金管理作出的报告,须不迟于上述期间终结后的第一个2月28日呈交立法会会议席上省览,或在行政长官凭其绝对酌情决定权而容许的较后日期呈交立法会会议席上省览。(由2000年第4号第3条修订)  (由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修订)  第1110章 第12条管理费用  管理基金的费用,但不包括根据第13(2)条的条文支付的薪金及费用,须从香港政府一般收入中拨款支付:  但财政司司长可指示从基金收益中,征收一项监管年费,以拨入香港政府一般收入,数目由财政司司长厘定。  (由1991年第94号第5条修订;由1997年第362

4、号法律公告修订)  第1110章 第13条受雇人及顾问  (1)在不损害第7条的原则下,委员会可按其认为恰当的薪金及条款,聘用其认为为执行本条例的条文所需的受雇人,亦可雇用任何专业人士,就因该等条文而引起或与该等条文相关的事宜,向委员会提供意见。(由1991年第94号第6条修订)  (2)任何获如此聘用或雇用的人,其全部薪金及费用须由受托人从基金拨款支付。  第1110章 第14条保留条文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2000年第4号第3条  本条例的条文不影响亦不得当作影响中央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基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所享有的权利或任何政治体或

5、法人团体或任何其他人的权利,但本条例所述及者和经由、透过他们或在他们之下作申索者除外。  (由2000年第4号第3条修订)  第1110章 附表  [第6条]  分配作教育用途的收益的运用  1.运用  为施行第6(1)(a)条而分配的基金收益,须按本附表所指明予以运用。  2.研究生奖学金  (1)每年可颁发一项奖学金予在香港设立的大学的毕业生一名,以协助支付为进行为期不超过2年的研究院培训而在联合王国的教育、交通费及生活方面的支出。  (2)根据第(1)节颁发的奖学金,其持有人须由教育统筹局常任秘书长委出的遴选委员会遴选。(由2003年第3号第41条修订) 

6、 (3)根据本段颁发的奖学金可于1年终结时终止,除非教育统筹局常任秘书长对获颁该奖学金的人的进度及品行感满意。(由2003年第3号第41条修订)  (4)在香港任何大学的毕业生,除非符合下述规定,否则无资格根据本段获颁奖学金─  (a)在颁发该奖学金之日,他是在香港居住的;及  (b)他并无同时持有任何其他奖学金。  3.李宝椿奖学金  (1)委员会可按照本段的条文,为在香港居住的学生的教育,从第2段提述的奖学金拨款后剩余的结余,拨款颁发奖学金(名为李宝椿奖学金)。  (2)每年可颁发不多于7项奖学金予以下每间学校的学生─  (a)英皇书院;  (b)皇仁书院;

7、  (c)伊利沙伯中学;  (d)庇理罗士女子中学。(3)根据第(2)节颁发的奖学金,有效期由委员会决定。  (4)每年可颁发奖学金予香港大学及香港中文大学的学生,该等学生由该两间大学的教务长选出,奖学金的名额由委员会决定。  (5)根据第(4)节颁发的奖学金,在有关大学的教务长对奖学金持有人的进度及品行感到满意的前提下,有效期─  (a)就香港大学而言,不得多于3年;及  (b)就香港中文大学而言,不得多于4年。(6)根据第(4)节颁给的奖学金,可由委员会─  (a)就香港大学而言,延长至3年以上;及  (b)就香港中文大学而言,延长至4年以上。(7)每年可颁

8、发奖学金予教育统筹局常任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