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实施办法

云南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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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实施办法  【颁布单位】云南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40324  【实施日期】19940324  【章名】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企业都适用《规定》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包括职工在本岗位劳动时发生的伤亡事故和虽不在本岗位但进入生产区

2、域,由于企业管理不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或者作业环境不良所发生的伤亡事故,以及职工在处置企业生产和工作中的突发事件时所发生的伤亡事故。  第四条伤亡事故的报告和处理依照下列等级划分:  (一)轻伤事故:指职工负伤后休1个工作日以上,构不成重伤的事故;  (二)重伤事故:指劳动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规定的各类重伤事故;  (三)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至2人的事故;  (四)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  (五)急性中毒事故:指由于生产劳动过程中存在的有毒物质,在短期内大量侵入人体,使职工立即中断工作,并须进行急救或

3、者致其死亡的事故。  【章名】第二章事故报告  第五条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  第六条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将事故概况(包括事故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情况、简要经过和初步分析的事故原因)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区)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急性中毒事故还应当报告卫生部门。  第七条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死亡事故报至省级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重大死亡

4、事故由省级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分别报至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劳动部门,同时报告省人民政府。  第八条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企业应当保护事故现场,任何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取走现场物件;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态扩大,确需移动现场部分物件时,必须采取设置标志、绘制现场图、摄影或者录像等保护措施。  【章名】第三章事故调查  第九条轻伤、重伤事故,依照《规定》第九条组织调查。对一次重伤3人以上的事故,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区)劳动部门可视情况,派员参加调查。  第十条死亡事故,按照企业的隶属关系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区)劳

5、动部门和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地、州、市劳动部门和有关部门可视情况,派员参加调查。  死亡3至9人的重大死亡事故,按照企业的隶属关系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地、州、市劳动部门和有关部门以及县(市、区)劳动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省劳动部门和有关部门可视情况,派员参加调查。  死亡10人以上的重大死亡事故,按照企业的隶属关系,由省企业主管部门会同省劳动部门和有关部门以及地、县两级劳动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省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直接调查的重大死亡事故,由省人民政府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无主管部门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

6、、私营企业或者一起事故涉及分属不同主管部门的企业发生的伤亡事故,按照事故等级,分别由各级劳动部门和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十一条事故调查组依照《规定》第十二条履行职责。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5日内写出,特殊情况不得超过30日,事故调查报告由事故调查组全体成员签名。  第十二条调查伤亡事故的性质,分为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两类。  责任事故,是指由于有关人员的过失或者故意所造成的伤亡事故。  非责任事故,是指由于自然因素造成的不可抗拒的伤亡事故或者因科学技术条件限制无法预测而发生的伤亡事故。  第十三条事故调查组

7、与检察机关共同勘查现场时,事故调查组负责人应当与检察机关现场勘查指挥员进行协调,互相配合,各司其职。  【章名】第四章事故处理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致造成责任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情节轻重和责任程度,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扫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在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安全工作无人负责,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职工无章可循的;  (二)制发违反国家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的决定和规章制度的;  (三)未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或者职工未经考核合格上岗操作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安排生

8、产、销售、贮运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  (五)机械设备超过检修期限、超负荷运行或者因设备有缺陷,又不采取措施的;  (六)作业环境不安全,又未采取措施的;  (七)对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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