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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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节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第四节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一、货物所有权转移货物所有权转移是买卖合同的核心问题,买卖的最终目的是将货物的所有权从卖方转移给买方。各国法律对此问题的规定差异很大,主要有三种方式:1.合同成立时转移法国法采取以合同成立时为主,以货物确定时为辅的原则。《法国民法典》第1583条:“当事人双方就标的物及其价金相互同意时,即使标的物尚未交付,价金尚未支付,买卖合同即告成立,而标的物的所有权即依法由卖方转移至买方。”这种规定对保护买方利益有利。其第1585条又进一步规定:“如商品非按整批,而是按重量、数量或度量出卖时在商品尚未过秤、计数或度量之前

2、,买卖并未成立。”这就对前条规定的合同成立时货物所有权转移的一般原则作了补充,使得货物所有权在某些情形下于货物确定时转移。2.货物交付时转移德国民法典规定,货物所有权于货物交付时转移,在卖方必须交付物权凭证的场合,卖方则通过提交物权凭证完成所有权的转移。我国《合同法》第133条的规定与此基本相同。此种规定可能造成买方在已实际全部或部分付款的情况下尚未取得货物所有权,对买方风险较大。3.视是否为特定物或是否确定在合同项下而作不同规定这是英美国家的做法。英国法将货物买卖分为特定物买卖和非特定物买卖。对于特定物买卖,货物所有权转移时间根据双方当事人约定或其意思来确定。而

3、对于非特定物买卖,于货物特定化之时方才转移。美国《统一商法典》规定货物特定于合同项下之前,所有权不发生转移;根据交付条件的不同,作出不同的规定。由于各国规定差异很大,难以达成统一,《公约》对此问题没有作出规定,而留待当事人自行约定或由当事人之间合同的准据法确定。二、货物风险转移国际货物买卖的风险是指合同订立后,货物在储存、运输、装卸等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足以致使货物毁损、灭失的各种意外事由。风险转移,(实际上是风险承担的转移)是指货物发生的风险何时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各国立法规定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几乎所有国家的法律都允许当事人约定风险转移的时间。在当事人未有规定的情况

4、下,各国法律也都规定了确定风险转移的原则。主要由以下做法:1.物主承担风险原则将风险转移的时间与所有权转移的时间联系在一起,以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来确定货物风险转移的时间。英国法和法国法是这方面的典型。《法国民法典》第1138条规定:“交付标的物之债,自标的物应当交付之日起,使债权人成为物之所有人并由其转移物之风险,即使尚未实际进行物之移交,亦同;但是,债务人如已受到移交催告,不在此限;在此场合,物之风险仍由债务人承担。”英国1979年《货物买卖法》第20条第1款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协议,在货物上的财产所有权转移给买方之前,货物的风险一直由卖方承担。但是,一旦货

5、物的财产所有权转移给买方,不论货物是否交付,货物的风险均由买方承担。”2.所有权转移与风险转移相分离原则(交付主义原则、债务人主义原则)有些国家,如美国、德国,不把风险转移的时间与所有权转移的时间联系在一起,而是以交货时间来决定风险转移的时间。《德国民法典》第446条规定:“自出卖的物交付时起,意外灭失和意外减损的风险移于买受人。自交付时起,物的收益归属于买受人,物的转移也由其承担。”《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509第(1)-(a)规定:“如果合同不要求卖方在特定目的地交付货物,卖方将货物适当地交给承运人时,损失风险即转移给买方,即使卖方保留了权利第2-505,

6、也是如此。”○《公约》规定首先看一个案例案例【案情】2001年7月,我国某进出口公司A与美国B公司签订了一份CFR合同,合同规定由B公司出售小麦4500吨给A公司。小麦在装运港装船时是混装的,共装运了9000吨,卖方准备在小麦运抵目的港后,再由船公司负责分拨4500吨给买方。但载货船只在途中遇到高温天气而使小麦发生变质,共计损失5000吨,其余4000吨得以安全运抵目的港。卖方B公司在货到目的港时声称,其出售给买方的4500吨小麦已在运输途中全部损失,并认为根据CFR合同,货物风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已经转移给买方,故B公司对小麦4500吨的损失不负责任。A公司则要

7、求卖方履行合同。双方争执不下,遂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请求根据《公约》仲裁解决。【问题】如何处理本案?《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采纳了美、德的“交付主义原则”,在第69条第1款规定:“在不属于第67条(涉及运输的风险转移)和第68条(路货风险转移)规定的情况下,从买方接受货物时起,或买方不在适当的时间内这样做,则从货物交给他处置但他不收取货物从而违反合同时起,风险转移到买方。”具体而言:(1)当买卖合同涉及货物运输时,有两种情况:①如果卖方没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交付货物,则自货物按照合同交付给第一承运人时起风险转移由买方承担;②如果卖方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交付货

8、物给承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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