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17条第二款之我见

刑法第17条第二款之我见

ID:40618632

大小:53.00 KB

页数:6页

时间:2019-08-05

刑法第17条第二款之我见_第1页
刑法第17条第二款之我见_第2页
刑法第17条第二款之我见_第3页
刑法第17条第二款之我见_第4页
刑法第17条第二款之我见_第5页
资源描述:

《刑法第17条第二款之我见》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刑法第17条第二款之我见摘要: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行为人刑事责任问题的规定,97刑法显然优于79刑法,但97刑法的规定并非一劳永逸,其中所暴露的问题是不可回避的。鉴于此,本文从协调性、法定性、逻辑性、实践性等层面出发,结合综向、横向之比较,得出刑法第17条第2款中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强奸、抡劫是行为,而非罪名的结论。当今社会日益发展,犯罪“与时俱进”为此97刑法在79刑法的基础上做了较大的调整,如明确了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废除了类推制度,对个别罪名进行删除、修改和添加,其最终目的是使刑法与

2、发展的社会相适应,从而有效的打击犯罪,制止犯罪。有学者曾对97刑法做出这样的评价:“一本刑法典在手,定罪、量刑、不愁”。但事实并非如此,由于立法者认识的有限性和社会生活的无限性之间的矛盾,使得在现实生活中常常遇到许多法律适用上的问题,其中暴露的问题如骨鲠在喉,不吐不为快,因此本人就刑法第17条第二款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定罪略抒已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第二款规定:14周岁至16周岁为限制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就此阶段的未成年人而言,他们已经具备了一定辨认和控制能力因此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

3、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抡劫、贩买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于此规定,刑法界通说认为新刑法第17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内容应仅限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罪、强奸罪、抢劫罪、贩卖毒品罪、放火罪、爆炸罪、投毒罪这八项罪名定罪处罚,其原因在于:未成年人的可塑性较强,对他们的犯罪行为的处罚应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不能任意扩大其刑事责任的范围。笔者认为此观点较为偏颇。若按通说所言,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行为人为了故意杀人而实施决水、破坏交通工具的

4、行为,就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以上说法固然限制了处罚的范围,但并非越是限制处罚范围就越好,因为刑法在保障人权的同时还要保护法益,两者应保持最合理的均衡关系,即要尽可能的限制处罚范围,又要尽可能地保护法益,如果对任何犯罪行为都不予处罚,可谓是最充分的保障行为人的人权,却不能充分保护法益,刑法的存在就失去了它的意义;如果对任何犯罪行为都予以处罚,可谓是最充分的保护了法益,却不能充分保护行为人的人权。所以在不处罚就不能充分保护法益的情况下,应该给予处罚。纵观域外之刑法典,如《蒙古人民共和国刑法典》第2条规定“14岁以上16岁

5、以下的犯罪人实施杀人、故意重伤和故意伤害而导致健康损害的行为、强奸、盗窃、抢夺或者实施情节恶劣的流氓行为,故意毁坏国家财产或者公民个人财产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以及实施故意引起的列车倾覆、汽车事故的行为,应负刑事责任。”此款条文与我国刑法第17条第2款相比较,前者在每个罪后面都加上了“行为”这两个字眼,这样一来,便可更确切地描述此年龄段的行为人刑事责任范围,从而达到不枉不纵的效用,在司法操作中也较容易把握。而我国刑法对此问题的规定,让人感觉模棱两可,司法操作难度较大,很难予以把握。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最

6、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的刑事责任范围问题”也做出了答复,答复指出,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八种犯罪指的是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对于刑法第17条规定的“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是指只要实施杀人,伤害行为并且致人重伤、死亡结果的,都应负刑事责任,而不是指只有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罪才负刑事责任,而绑架撕票的,不负刑事责任。笔者也认为,对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应做广义的理解,即不管在任何场合,也不管处于何种动机,只要实施上述犯罪行为,都要负刑事责任,而不能狭义的理解

7、为只有单纯的实施上述犯罪的,才负刑事责任,从而得出在实施其他犯罪过程中实施上述犯罪行为不负刑事责任的错误结论。对此,本人将理由论述如下。一、对“故意杀人”的分析和认定故意杀人,狭义地理解即为刑法第232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其实除故意杀人罪以外,以故意杀人为内容的犯罪在定罪方面还有两类,一类是刑法条文特别规定而成立故意杀人罪的转化犯。如刑法第292条规定的聚众斗欧罪,在一般情况下,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是不能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的。但是,如果在聚众斗欧的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就应依据刑法第232条的故意杀人罪定

8、罪处罚。此类犯罪对限制负刑事责任的行为人定罪处罚,不存在异议。另一类是刑法条文特别规定而使故意杀人成为特定犯罪的结果加重犯。如绑架罪,对于此罪,限制负刑事责任的行为人要不要承担刑事责任呢?让我们先看一则案例:范某(15岁),初中肄业后,整天在外游手好闲。一日,他与钟某商量,将邻居田某家的儿子绑架,并向其家人勒索人民币两万元,限其在两日内将钱放至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