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复习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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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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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复习笔记1.属地管辖原则:悬挂我国国旗的航空器和船舶(包括出租),如果是在国际列车上,根据双边协议2.适用普遍管辖原则时,所使用的法律是本国法律,国际条约仅表明有管辖权而无具体裁量的规定3.因果关系的介入因素,主要考虑是异常的还是正常的,是独立还是从属于先行行为4.因果关系的“因”指危害行为5.14-16周岁负刑事责任,不包括绑架和非法拘禁,如果杀了人则承担故意杀人的后果。6.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又聋又哑,不包括其一7.单位犯罪:为实施犯罪而成立的公司不是一个合格合法的单位,直接以个人犯罪论处;公司成立后主要从事违法活动的,即使成立是合法的也按个人犯罪论处。8.单位犯罪不等于法人犯罪!!单

2、位犯罪的主体不一定具有法人资格,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也可以作为主体9.盗窃罪没有单位犯罪,所以单位偷电处罚直接负责人。单位不能作为故意杀人的主体10.单位犯罪一般是故意,但也有过失,如229条的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11.对于单位犯罪只能适用罚金刑而不适用财产刑,不能判处没收财产12.在国外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减轻处罚,但不代表不用追究刑事责任13.对于国际犯罪,实行“或引渡或起诉”原则14.从旧兼从轻原则是对新刑法生效之前未决之案。新刑法施行前,依照旧刑法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15.第九十六条:本法所称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

3、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16.第八十八条: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17.第八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18.《刑法》第10条规定,在中国领域外从事犯罪,依本法应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减轻处罚。不是从轻或减轻19.根据最高检的司法解释,跨法的犯罪行

4、为,如果是新旧刑法都认为是犯罪的适用新法,即使新法处罚较重也不例外。对于连续犯与继续犯,如果前法与后法都认为是犯罪的,直接适用新法,即使处罚较重,如果前法不认为是犯罪而新法认为是犯罪的只对新法生效后实施的行为按照新法加以处罚,20.同一构成要件内的事实认识错误不影响既遂,比如说打击错误或偏差21.犯罪中止的时空范围比较广泛,即使在犯罪行为已经实行完毕,只要法定既遂状态尚未出现,自动有效地防止危害结果发生,也成立犯罪中止。22.自然犯与法定犯是理论分类,此外还有重罪与轻罪、隔隙犯与非隔隙犯。23.法定分类:国事犯罪与普通犯罪自然人犯罪与单位犯罪身份反与非身份犯亲告罪与非亲告罪基本犯、加重犯与减轻

5、犯24.法条没有规定贷款诈骗是单位犯罪,单位贷款诈骗适用合同诈骗罪25.故意杀人罪不作为犯的罪过为故意,过失致人死亡罪不作为犯的罪过为过失,因此不纯正不作为犯(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其罪过可以是故意或过失26.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的"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中的"暴力"应该与抢劫罪的"暴力"相当。27.过失致人轻伤的行为不构成犯罪28.14-16周岁的人仅对贩卖毒品行为负刑事责任,对基本性质相同、危害程度相当的走私、制造、运输毒品的行为则不负刑事责任。29.偷税罪,需要负有纳税义务的人才能构成,因而是特殊犯罪主体30.我国《刑法》

6、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1.遗弃罪只能是不作为犯罪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构成犯罪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此处奸淫幼女已被强奸罪代替。3.刑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被判处拘役的,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4.《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5.犯罪中止必须是自动且有效,如果危害结果还是出现了,不能算犯罪中止。6.犯罪未遂是在着手后,如果是在预备阶段被迫中止犯罪,

7、属于犯罪预备而不能算未遂,因为还没着手。7.诬告陷害罪的既遂认定:行为人的诬告如果导致被害人成为刑事侦查的对象,使其卷入或刑事诉讼,就侵犯了其人身权利,即可认定为既遂。8.盗窃行为已经使被害人丧失对财产的控制时,就是既遂。9.煽动群众抗拒国家法律为行为犯或者即时犯,一旦着手即既遂。10.抢夺或抢劫后因不识货而抛弃或返还的,此时行为人已经控制财物,属于既遂11.一般共犯:一旦犯罪完成,这种结合就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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