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项目、工程规划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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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1、许可程序(1)申请与受理。1)申请建设单位(委托代理人)应当到城乡主管部门行政许可“窗口”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或者通过城乡规划公众信息网以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申请一般应当具备以下材料:①《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规划部门提供的标准格式文书);②建设单位(委托代理人)合法身份证明材料和委托授权书;③《建设项目选项意见书》及附件、附图(按国家规定需要办理选址意见书的);④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按国家投资管理规定需要的);⑤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限于扩大用地的项目);⑥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合同(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出让方式取得

2、建设用地)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以转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⑦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通过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需办理选址意见书而法律、法规要求环境影响评价的);⑧1/500地形图⑨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且范围不明确的,或者地方规划管理规定需要在用地许可阶段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18-⑩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2)受理①依法不需要用地规划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单位不予受理,并发放《规划行政许可(审批)不予受理通知书》;②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即或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

3、容,并发放《规划行政许可(审批)补正材料告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③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规划行政许可申请,发放《规划行政许可(审批)受理通知书》;④受理后由“窗口”负责人将申请材料录入办公自动化系统,发送至相关业务科室。(2)公告与听证。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2)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在作出行政许可以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申请听证的,城乡规

4、划主管部门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会。3)听证笔录应当作为行政许可决定的重要依据。(3)审查与决定。1)审查依据。①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及各类专项规划;-18-②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的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③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和地方相关技术规定;④依法举行听证事项的听证笔录;2)审查与决定程序。根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内部审查与决定的程序进行。一般情况下,先经过业务科(处)室初审,提出初步意见,报分管领导复审,重大项目再经局(委)业务会审查决定,最后由行政负责人签字颁发。(4)颁发与公开。1)证件颁发。①不予规划行政许可的申请发放《不予规划行政许可(审批)决定书

5、》,同时告知申请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②准予规划行政许可的申请发放《准予规划行政许可(审批)决定书》,并在十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2)批后公开。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以后,应当将行政许可决定通过报纸、网站、行政许可“窗口”等渠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5)时限。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要求,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18-(6)变更与延续。建设

6、单位要求变更行政许可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建设单位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限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2、审查要点和操作要求(1)审查要求:1)审查建设主体是否符合法定资格,申请事项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2)复核建设项目投资批准、核准和备案文件(按国家投资

7、管理规定需要的)。3)复核建设用地性质、范围是否符合选址意见书要求(按国家规定需要办理选址意见书的)。4)复核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否附具规划条件,其中规定的用地性质、开发强度等各项指标是否符合规划主管部门此前拟定的规划条件(出让用地项目)。5)审查建设项目是否通过环保部门环境影响评价(不需办理选址意见书而法律、法规要求环境影响评价的)。-18-6)审查是否符合国家技术标准规范和地方技术规定、规划条件和各部门要求(建设项目需在用地许可阶段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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