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_养老年金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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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国寿养老年金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养老年金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第二条投保范围凡城乡居民均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也可以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但投保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生效。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第四

2、条养老年金的领取方式及开始领取日养老年金的领取分为即期领取和延期领取二种。即期领取养老年金的领取方式分为年领和月领二种,开始领取日为本合同的生效日。延期领取养老年金的领取方式分为年领、月领和一次性领取三种,开始领取年龄分为五十周岁、五十五周岁、六十周岁和六十五周岁四种,开始领取日为本合同约定领取年龄的年生效对应日。第五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本公司按如下约定给付养老年金:1.本合同约定一次性领取养老年金的,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养老年金领取金额给付养老年金,本合同终止。2.本合同约定按年或按月领取养老年金的,

3、本公司于本合同每年或每月的生效对应日按保险单载明的养老年金领取金额给付养老年金,保证给付十年。如果被保险人自开始领取养老年金之日起不满十年身故,其受益人可继续领取未满十年部分的养老年金,本合同于开始领取养老年金之日起满十年的年生效对应日终止。若被保险人自开始领取养老年金之日起满十年后仍生存,可继续领取养老年金直至身故,本合同终止。二、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前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第六条保险费保险费的交付方式分为趸交和年交。年交保险费的交费期间分为三年、五年、十年和二十年四种。第七条首期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中止年交保

4、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每年的生效对应日。投保人如未按上述规定日期交付保险费的,自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在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超过宽限期间仍未交付保险费的,本合同效力自宽限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中止。第八条合同效力恢复在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投保人可填写复效申请书,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力,经本公司审核同意,自投保人补交所欠的保险费及利息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第九条如实告知订立本

5、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第十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

6、人为数人的,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经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后方能生效。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养老年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和变更。第十一条保险事故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悉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迟延的除外。第十二条保险金申请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至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由被保险

7、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1.保险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2.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身故的,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1.保险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2.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3.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4.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5.本公司要求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证明、资料。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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