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05船舶委托检验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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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船舶检验局船舶委托检验管理程序文件编号:CQCJ.QP-7.5-05文件版本:A/0生效时间:2006.09.101目的本程序规定了船舶委托检验的步骤和要求,旨在确保船舶委托检验符合有关规定要求,为船东提供满意的服务。2适用范围2.1适用于在本局执行检验单位检验登记的船舶(以下称“本船籍港船舶”)向外籍港船检机构(系指由主管机关认可的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包括各省、市地方船舶检验机构和中国船级社)申请的营运中检验;2.2适用于在外籍港船检机构检验登记的船舶(以下称“外籍港船舶”)向本局执行检验单位申请的的营运中检验。3职责3.1执行检验

2、单位负责按照本局规定的检验业务权限范围受理航行于本辖区内或临近区域内(限重庆市水域)的外籍港船舶申请的营运中检验。负责按照本局业务权限的规定受理外籍港船舶在本辖区或临近区域船厂进行建造/改建时申请的建造/改建检验。3.2执行检验单位负责在本机构检验登记的船舶向其他检验机构申请的营运中检验时出具《检验委托函》(Form:QR7.5-05-1)。4工作程序4.1本船籍港船舶在外港申请检验本船籍港船舶在外港可申请如下检验:1、营运中检验;本船籍港船舶原则上应向船籍港所在地船检机构申请营运中检验,对于长期在外港运输或作业,无法返回船籍港检验的船舶

3、,可根据船东申请,采取下列方式检验:1、由本船籍港执行检验单位派出验船师到船舶营运地进行检验;2、由本船籍港执行检验单位委托船舶营运或作业所在地船检机构办理营运中检验,出具《检验委托函》,并注明检验完毕后需移交的检验资料内容和移交的方式。如有必要,还需向对方检验机构提供申请船舶的详细情况。本船籍港执行检验单位应根据船东申请确定检验的方式。当选择采用本船籍港执行检验单位派出验船师到异地进行检验的方式时,应与船东确认验船师异地检验所产生的交通费和差旅费;当选择委托检验时应及时出具《检验委托函》并与委托检验机构取得联系。本船籍港船舶在向外籍港船

4、检机构申请展期或因发生事故的附加检验时,如经外籍港检验机构同意,可不必由本船籍港执行检验单位出具《检验委托函》。4.1外籍港船舶在本港申请检验4.1.1外籍港船舶在本港可申请如下检验:1、营运中检验;4.1.2如经外籍港船检机构同意且出具有《检验委托函》,外籍港船舶可以向本局执行检验单位申请营运中检验。但受理单位需符合本局检验业务权限的有关规定。4.1.3申请评审和检验过程执行《营运船舶检验管理程序》。4.1.4船舶营运中检验完成后,本局执行检验单位应于5个工作日内将证书副本、检验报告副本及其它检验资料移交给船籍港船检机构,同时备份存档一

5、套。4.2检验和证书的标识可追溯性执行《船舶营运检验管理程序》。5归档检验委托函及相关的图纸、检验资料由本局执行检验单位按相关程序文件的规定立卷、存档。6相关文件《与船检服务对象相关的过程控制程序》《船舶营运检验管理程序》《质量记录控制程序》4质量记录修改记录更改申请部门更改申请单号更改原因、内容更改部门审核批准编制:谷磊陈胜审核:党志胜批准:梁雄耀《检验委托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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