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2524-2002 海绵钛.pdf

GBT2524-2002 海绵钛.pdf

ID:407077

大小:216.77 KB

页数:8页

时间:2017-07-30

GBT2524-2002 海绵钛.pdf_第1页
GBT2524-2002 海绵钛.pdf_第2页
GBT2524-2002 海绵钛.pdf_第3页
GBT2524-2002 海绵钛.pdf_第4页
GBT2524-2002 海绵钛.pdf_第5页
资源描述:

《GBT2524-2002 海绵钛.pdf》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ICS77.150.50H6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2524-2002代替GB/T2524-1981海绵钦Spongetitanium2002一08一23发布2003一03一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1RGB/T2524-2002前言本标准是对现行国家标准GB/T2524-1981《海绵钦》的修订。本标准与JISH2151-1994《海绵钦》的一致性程度为非等效。本标准与GB/T2524-1981相比,主要有如下变动:—在产品粒度上,把0.83mm-12.7mm海绵钦作为常规供应

2、产品;—产品分级上增加了以布氏硬度为标志的产品牌号;—增加了对产品中Mn,Mg,H三种杂质元素的限制;—增加了第5级海绵钦技术标准;—每批产品重量由250kg-2500kg改为250kg-8500kg;—化学成分分析方法改按GB/T4698.1-GB/T4698.25海绵钦、钦及钦合金化学分析方法进行;—布氏硬度试验方法直接引用GB/T231金属布氏硬度试验方法;—化学分析试样改在钦锭上采取;—取消钠法工艺生产海绵钦。本标准自实施之日代替GB/T2524-1981,本标准附录A是规范性附录。本标准由中国有

3、色金属工业协会提出。本标准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标准计量质量研究所归口。本标准由遵义铁厂、抚顺钦厂共同起草,宝鸡有色金属加工厂参加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余家华、刘洪贵、何国普、徐博、刘禹明、李林。GB/T2524-2002海绵钦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海绵钦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只适用于四氯化钦以镁还原蒸馏法(简称镁法)生产的海绵钦。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

4、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817。数值修约规则GB/T231金属布氏硬度试验方法GB/T4698.1^-4698.25海绵钦、钦及钦合金化学分析方法3要求3.1产品分类产品按化学成分及布氏硬度分为6个牌号:MHT-100,MHT-110,MHT-125,MHT-140,MHT160,MHT-200.3.2化学成分及布氏硬度3.2.1产品的化学成分及布氏硬度应符合表1的规定。3.2.2钦的质量分数为100

5、减去表中杂质实测值总和后的余量。3.2.3按GB/T8170数值修约规则进行数值修约3.2.4对于产品中Mn,Mg,H三种成分的分析数据,需方不要求时,供方可不提供,但应符合表1中相应牌号的规定。13粒度海绵钦粒度由破碎和筛分后确定,以0.83mm--25.4mm和。.83mm-12.7mm两种粒度供应。GB/T2524-20023.3.1粒度为0.83mm-25.4mm的产品,其中粒度为。.83mm-25.4mm的数量不小于批产品总量的90%;粒度小于0.83mm的数量不应超出批产品总量的5%;粒度大于

6、25.4mm的数量不应超出批产品总量的5%.3.3.2粒度为。.83mm-12.7mm的产品,其中粒度为0.83mm-12.7mm的数量不小于批产品总量的90%;粒度小于0.83mm的数量不应超出批产品总量的5%;粒度大于12.7mm的数量不应超出批产品总量的5%0供需双方也可以合同的形式对产品粒度进行约定。3.4外观质f3.4.1产品应为浅灰色海绵状金属,表面清洁,无目视可见的夹杂物。3.4.2产品(5级品除外)中存在有缺陷的海绵钦块数量不允许超过批产品总量的0.1%。有缺陷的海绵铁块是指:过烧的海绵钦

7、块;具有明显的暗黄色和亮黄色的氧化海绵钦块;带有暗黄色和亮黄色痕迹的氧化和富氮的海绵钦块;带有明显抓化物残余的海绵钦块;带有残渣的海绵钦块;高铁及其伴生元素的海绵钦块。4试验方法4.1产品的化学成分分析按GB/T4698.1^-4698.25海绵钦、钦及钦合金化学分析方法的规定进行。4.2产品的布氏硬度试验按GB/T231-1984金属布氏硬度试验方法的规定进行,其中压痕位置的确定见附录Ae4.3产品的粒度检验采用筛分法进行。4.4产品的外观质量检验采用目视法进行。5检验规则5.1检查和验收5.1.1产品

8、应由供方质检部门进行检验,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或合同)的规定,并填写质量证明书。5.1.2需方应对收到的产品按本标准(或合同)的规定进行检验,如检验结果与本标准(或合同)的规定不符时,应在收到产品之日起3个月内向供方提出,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如需仲裁,仲裁取样由供需双方在需方收到的产品上进行。5.2组批产品应成批提交验收,每批应由同一牌号或同一炉次的产品组成。每批产品重量为25okg-850okg,5.3检验项目每批产品的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