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贸易组织法no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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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世界贸易组织法1、最惠国待遇原则与国民待遇原则的区别与联系相同点:长期形成,在国际法领域广泛使用,是国际贸易中平等与不歧视原则缺一不可的两翼,两者的目标相同:实现贸易自由、减少市场扭曲,保障货物自由流动。不同点:在对象上:“最”是两种以上外国进口产品之间的关系,“国”是进口外国产品与原产本国产品之间的关系。在涉及事项上:“最”在入境与结关过程中对外国产品,“国”外国产品结关后与本国产品。联系:无“最”,平等性缺乏前提,无“国”,“最”缺少实际保证与实施条件。2、WTO与GATT的联系与区别联系:有内在的历史

2、继承性(替代)。GATT的宗旨、职能、基本原则、规则等都被WTO继承。虽然GATT作为独立的机构已不存在,但实体并没有解散,而是转变成WTO的下属机构——货物贸易理事会,负责监督多边货物贸易规则的事实,GATT的所有工作人员也被WTO雇佣。区别:(1)是永久性的独立的正式的国际组织。与货币基金组织与世界银行不同的,它并不是联合国的专门机构,而是完全独立的国际组织。(2)改变了只调整一部分货物贸易的局限性。3、WTO的基本原则(1)非歧视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2)透明度原则(3)市场调查原则(4

3、)公平竞争原则(5)互利互惠原则第二章非歧视原则1、为什么最惠国待遇是国际贸易的基础?(1)从经济学的角度考虑,MFN的实施使产品的生产可以基于相对优势的经济理论。(2)从贸易政策的角度考虑,MFN保证了双边关税减让的价值,使双边贸易减让成为多边贸易体系的基础,从而保障了多边贸易的基础。(3)从国际政治的角度考虑,通过MFN原则,国际贸易中的弱势国家也可以得到平等待遇,从而改善了他们由于经济地位的原因,在双边贸易谈判中的不利地位。(4)从国内政治考虑,MFN使国内政策更加直接和透明,同时简化了政府对保护性措施的管

4、理。(5)无条件的MFN具有重要的宪法意义。在有关国际贸易的事务中,它将行政部门的权利限制在安全范围内的作用。(此处涉及到国内法和国际法的关系)2、在WTO的框架下,最惠国待遇的特点:(1)内容的确定性。WTO体制下的最惠国待遇具有明确的适用范围。在GATT1947中,它适用于货物贸易的输出入,与输出入有关的国际收支转帐;关税和费用及其征收方法;输出入手续方面以及内地税和内地规章的适用方面。《WTO协定》将此适用范围扩大到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和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在这些协定中最惠国条款的适用也是明确限

5、制在各协议的适用范围之内的。因此,WTO体系中的最惠国待遇不是以抽象的原则,而是有明确的具体内容的、可执行的原则。(2)多边性。和传统的建立在双边贸易协定基础上的最惠国条款相比,GATT1994将双边协定的最惠国待遇作了重大发展,使之成为多边的最惠国待遇,使得所有的缔约方处于既享受一国优惠同时又向其他缔约方提供优惠的同等待遇。最惠国待遇在缔约方之间起了统一和平衡的作用。不但省去了缔约方之间进行双边谈判的必要性,也克服了双边谈判不可避免的互惠性和局限性。(相关利益国、谈判要求)(3)无条件性。GATT1994最惠国

6、待遇的原则的适用是无条件的,其含义是旨在WTO内部一成员与另一成员之间达成的任何优惠安排自动地适用于其他成员。但不包括在确立多边最惠国待遇关系时,以及在给惠时多边贸易规则允许的附加的条件。(4)制度化。WTO体系的最惠国待遇以成员之间谈判达成的关税减让表或所作的承诺为依据,在有关规则的约束范围内实施,不但有明确的标准和操作程序要求,而且规定有明确的时间表。第三章WTO争端解决机制1、违法之诉与非违法之诉违法之诉:指一成员方针对另一成员的违法行为向争端解决机制提出的诉讼。非违法之诉:指一成员方所采取的措施虽不违反W

7、TO协定,但若该措施导致其他成员在WTO项下利益的损失或损害,或者阻碍了WTO目标的实现,则成它成员方可以向争端解决机制对实施该措施的成员方提起诉讼。2、反向协商一致:“反向协商一致”机制--即“一致反对,才能否决”。反向协商一致是WTO的决策机制之一,原则是只要不是所有人都反对就通过,即有一个成员同意就通过。用于WTO争端解决机制,是其决策原则。3、评述WTO的争端解决程序或机制(1)磋商指一成员方所采取的措施虽不违反WTO协定,但若该措施导致其他成员在WTO项下利益的损失或损害,或者阻碍了WTO目标的实现,则

8、成它成员方可以向争端解决机制对实施该措施的成员方提起诉讼。进行DSU所规定的磋商,是启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第一步。这种磋商有明确的程序性和实质性要求,因此加强和提高了磋商的有效性。(2)专家组审理被请求磋商方如果对磋商请求置之不理,则请求方可以直接要求设立专家组。当事方或第三方的公民一般不得担任专家组成员。(3)争端申请的审理程序①时间程序:专家组应在6个月内完成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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