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征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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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征用法》专家建议稿(草案)郑州大学课题组*本修改建议稿系郑州大学法学院沈开举教授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修宪后的中国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研究”(项目批号:07BFX026)。一、指导思想自从《物权法》颁布以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修改就迫在眉睫。我们认为这部法规的修改:首先应当遵循《宪法》和《物权法》对于公民私有财产保护精神,贯彻只有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才可以进行土地征用和房屋征收指导思想;其次,由于城市房屋拆迁根本目的不在于拆迁,而是在于征用这些房屋所隶属的土地,因此应当废止现行的《拆迁条例》,按照立法法的要求,应当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新的《

2、国有土地征用法》;再次,遵循《宪法》和《物权法》精神,只有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二、起草思路(一)在规范对象上,本草案将以国有土地征用、评估、补偿、安置为主线进行制度设计,地上附着物的征收作为征用的随附效果予以规定,从而在“房随地走”实现“房地两补”;(二)在征用程序上,(1)确立商业利益排除原则和征用协商前置原则;(2)重点贯彻正当程序原则,增加公共利益认定程序,从而确保被征用人对公共利益认定、评估、补偿和安置等程序的信息知悉和参与权;(3)建立事先公平补偿原则,保护被征用人的合法权益;(4)了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取消政府安置这一途径,采取市场化运作的方式来解决安置和

3、周转问题。(三)在政府的角色上,确立政府作为决策者、监管者和裁决者的地位,尽量排除政府从土地征地中获得利益的可能性。三、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征用法》专家建议稿(草案)第一章总则(立法目的、法律适用范围、土地征用的要件等基本原则)第二章征用程序和实施第一节征用决定的做出第二节征用评估第三节征用补偿第四节征用的实施第三章法律责任第四章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征用法》专家建议稿(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规范国有土地的征用及其地上附着物的征收行为,维护国有土地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征用国有土地及征收其地上附着物的,适用本

4、法,本法未规定者,适用其它法律的规定。其它法律有关征用程序,补偿标准与本法抵触者,优先适用本法,本法有特别规定的例外。第三条【征用的要件】对于符合公共利益需要,且经过法定程序,并依照征用时的市场价格事先进行公平补偿的,可以依法征用国有土地及征收其地上附着物。对于被征用人的补偿还应当考虑被征用人长远的生活、生产以及社会保障问题。第四条【公共利益的界定】公共利益应当以下列事业必须为限:一、国防、外交事业二、公共卫生及环境保护事业三、交通事业四、教育文化事业五、政府机关办公用地及其他公共建筑六、社会福利事业七、其他符合公共利益的事业方案二:公共利益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

5、会通过决议或者法律来认定。第五条【比例原则】国有土地征用的范围以公共利益的需要为限,征用行为的实施应当必要、适当;有多种征用方案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益的方案。第六条 【正当程序原则】政府在做出征用决定之前应当向被征用人和利害关系人告知事实、说明理由,并告知被征用人享有陈述和申辩意见的权利第七条【商业性开发排除原则】对于国有土地上商业性土地开发和利用,应当由土地需用人和国有土地使用人在该块国有土地的使用期限内进行平等协商交易。政府负责对平等主体之间的国有土地交易的合法性进行监管。除非是违反了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其他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政

6、府不得干预该土地交易。第八条【征用协商前置原则】进行土地征用之前,土地征用申请人应先与土地使用权人协议购买或者以其他方式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之上取得;使用权人拒绝进行协议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达成协议者,才可以依本法进行征用。第九条【信赖保护原则】土地征用决定不得随意改变。确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必须变更或撤销已经生效的征用决定的,由此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公正补偿。第十条【征用审批制度】国家建立国有土地征用审批制度。县和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审批1公顷以下国有土地的征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审批5公顷以下的国有土地的征用;省级人民政府

7、审批10公顷以下的国有土地的征用;10公顷以上的国有土地征用由中央人民政府审批。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化整为零或欺骗瞒报的手段进行国有土地征用,相关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实施。方案二国有土地征用,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政府审批。第十一条【征用监管】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土地督察部门负责对全国各地的国有土地征用工作监督管理。第二章征用程序与实施第一节国有土地征用的做出第十二条【土地征用的申请】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了实现公共利益,可以申请征用国有土地。征用申请人无法与拟征用范围内的被征用人达成购买协议的,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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