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的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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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事故的报告和现场保护  第六条 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和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极检察、劳动(如有人身伤亡)部门报告;事故发生单位属于国务院部委的,应同时向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人民政府和建设部报告。  第七条 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按第六条所列程序和部门逐级上报。  重大事故书面报告应发包

2、括以下内容: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企业名称;  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的的初步估计;  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事故报告单位。  第八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和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有条件的可以拍照或录相。  第三章 重大事故的调查  第九条 重大事故的调查由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以上建设行

3、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组织成立调查组负责进行。  调查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事故发生单位的主管部门和劳动等有关部门的人员组成,并应邀请人民检察机关和工会派员参加。  必要时,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协助进行技术鉴定、事故分析和财产损失的评估工作。  第十条 一、二级重大事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组组成意见,报请人民政府批准;  三、四级重大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组组成意见,报请人民政府批准。  事故发生单位属于国务院部委的,按本条一、二款的规定,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其授权部门会同当地建设行政主管

4、部门提出调查组组成意见。  第十一条 重大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组织技术鉴定;  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查明事故的性质、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者;  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措施的建议;  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二条 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扰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第十四条 调查组在调查工作结束后十日内,应当将调查报告报送批准组成调查组的人民政

5、府和建设行政主管疗门以及调查组其他成员部门。经组织调查的部门同意,调查工作即告结束。  第十五条 事故处理完毕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尽快写出详细的事故处理报告,按第六条所列程序逐级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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