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02尔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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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析《左忠毅公逸事》首段王窓賢一、前言早年,教高中國文<左忠毅公逸事>一課時,常覺方苞所寫「及試,吏呼名,至史公,公瞿然注視。呈卷,即面署第一」,是為了達到表現左光斗的愛才識才的效果,特意運用違背史實的誇飾法。否則,卷子尚未交齊,即給史可法第一名,太不合情理。後來閱讀木鐸出版社周振甫《詩文淺釋》的<左忠毅公逸事淺釋>一文,更肯定自己的看法。他說:「《明史‧選舉志》講當時的考試制度,考場裡有御史收考卷、彌封、謄錄。……史可法的考卷是繳給御史的,不是繳給主考。……到三月初一考殿試,由皇帝親自決定,……第一名是由皇帝來定的,左光斗無權來定。再說史可法

2、不是狀元,不是第一名。因此,這一段寫得不符合實際,……寫真人真事,不可隨意亂寫,一定要考查當時的實際情況。」這段文字便成為筆者課堂上批評方苞的依據了。及至見了左光斗曾孫左宰所編的《左忠毅公年譜》(乾隆四年刻本),才知史可法當時是參加童子試,並非會試、殿試,而是周振甫弄錯了。《年譜》說:「史公年弱冠,就童子試,公拔冠一郡,且謂之曰:『子當於卯辰脫穎出。』未幾,果以卯辰聯捷。」馬其昶的《左忠毅公年譜定本》也說:「史公……以童子試見公。」可知史可法考的是童子試,但閱卷情形,果如方苞所言,就不得而知了。二、學政過去的國編本和後來的一些審定本,對「視學京

3、畿」一句,只注說左光斗任畿輔學政,並未說明學政是什麼。根據張廷玉《明史‧選舉志一》、傅維鱗《明書‧卷六十二‧學校志》、龍文彬《明會要‧卷四十‧職官十二》、乾隆官修《文獻通考‧卷五十‧學校四》所載,得9知學政是指提學官(提督學校官的簡稱,又稱督學)遍詣所屬學校考核教官,提督生徒學業,主持歲、科考試等工作。所謂歲考是指對在校生員的升等降等考試;科考是指拔取優秀生員參加鄉試的考試。歲考或科考時附帶舉行童子試。學政是指職務,但也借指提學官。明英宗正統元年(西元一四三六)專設提學官。提學官於兩畿(指南北直隸)設提學御史,十三省設提學副使或提學僉事,是一省

4、學政的最高長官,大致三年一任,也有任期甚短的。清代沿襲明制,清陳康祺《郎潛紀聞初筆‧卷四》:「國初,凡提督學政,惟直隸、江南、浙江曰學院,以進士出身之卿貳及翰林院侍講、侍讀充之,餘曰學道。」雍正四年各省督學俱改為學院,稱提督學院,官名則曰欽命提督某省學政。所以學政主持的童子試叫院試,亦稱道試。一、童子試童子試又稱童試、童生試。所謂童生,《明史‧選舉志》說:「士子未入學者,通謂之童生。」意即無論年齡大小,青壯年或老人,凡尚未進入府州縣學的讀書人統稱童生。童子試是童生的入學考試,考上的即為生員,俗稱秀才,也叫諸生、博士弟子員。童子試分縣試、府試、提

5、學試三級。提學試,清代稱院試。為方便稱呼,筆者暫將明之提學試、清之院試皆稱為院試。縣試主考是知縣,府試主考是知府,院試主考是學政。一般情況是縣試錄取者參加府試,府試錄取者參加院試,三級皆過,才能成為生員。由於層層篩選,所以錄取率極低,以清代來說,徐珂《清稗類鈔‧縣府考有覆試》:「縣府考均有覆試,有初覆、二覆、三覆、四覆之多。例如試者七百人,正場出案(案即榜也),取五百人,則五百人入初覆之場。初覆出案,則取三百五十人,以次遞減,至四覆,寥寥若晨星矣。」那麼最後通過院試的,恐怕在百分之五以下了。晉江一地曾經錄取率不及百分之一。二、考試措施與執行史書

6、的<選舉志>詳鄉試、會試、殿試,略童子試,所以要瞭解童子試的考試措施與執行,得依賴筆記,筆記中以葉夢珠的《閱世編》較豐富9。葉夢珠生於明熹宗四年(西元一六二四)。崇禎年間初應童子試,清世祖順治十四年(西元一六五七)才錄取入泮。他晚年所撰的《閱世編》雖以順治、康熙時期為主,但清代的童子試大致承襲明制,更何況部份內容與明末有關。由於時代距離史可法不遠,自可作瞭解史可法應試情況的參考資料。童子試三級考試的規則與執行,並非一成不變,有時因主考官而異。《閱世編‧卷二‧學校五》:「縣試之整肅,惟崇禎七年(西元一六三四)甲戌,劉念先先生潛來宰吾邑,最為有法。

7、是時應試童生不下二三千人。……諸童俱集廣場聽點,自擁高座,以次唱名給卷。領卷畢,……入試院。卷上編定坐號,入場對號而坐,又分號出題,題即密藏卷後。既封門,方示以題之所在。外無擁擠之擾,內無傳遞之弊,亦吾生所僅見者。」像劉念先這樣嚴密的防弊措施,是葉夢珠生平所僅見,那就代表縣試也有不嚴密的時候,因此他說:「府縣試之寬簡,自禹修方公守郡始,方公守松(松江府)十四年。(崇禎年間)予初應試,……不搜檢,不瞭望,不編坐號,然而覆試最嚴,弊竇肅清也。」雖然覆試嚴,初試卻極寬鬆。「府試之嚴肅,惟順治四年(西元一六四七)丁亥,盧公士俊守松時,搜檢瞭望,坐號點名

8、,一如學憲之制(學政之院試)」足見明末清初的縣試府試在有些地區某些時候是極寬鬆的。院試一般比府縣試周密,然而也有學政改變常例的。如《明史‧卷一百六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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