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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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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三章赠与合同一、概述1、概念与特征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一)双方法律行为(须合意)(二)必须存在给予行为(包括向受赠人转移所有权、使用权、股权、债权、设定用益物权、免除债务、代为清偿)(三)诺成、单务、无偿合同二、赠与的分类1.一般赠与与特种赠与一般赠与是指不具有特殊情形的赠与,又称为单纯赠与。特种赠与是指有特殊情形的赠与(捐赠、附义务赠与、混合赠与死因赠与)。一般赠与中的赠与人一般不需承担瑕疵担保义务,附负担的赠与和混合赠与,其赠与人都要承担相应的瑕疵担保义务。2.具有社会公益和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与不具有社会公益和道
2、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区分意义:前者在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没有任意撤销权。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有权要求交付。后者则无此规则。3.经过公证的赠与未经过公证的赠与前者在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没有任意撤销权。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有权要求交付。后者则无此规则。4.现实赠与与非现实赠与凡是在双方达成赠与的一致意思表示之时,赠与人即将赠与财产移转给受赠人的赠与,为现实赠与,也称为即时赠与。凡是在双方订立赠与合同之后的一段时间内,赠与人将约定的赠与财产移转给受赠人的赠与,为非现实赠与。三赠与合同的效力赠与合同的效力主要是
3、指赠与合同中赠与人的所负担的合同义务。包括:1、移转赠与标的物的权利2、瑕疵担保义务1、移转赠与标的物的权利赠与人的主要义务是依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标准将标的物转移给受赠人。注意:(1)受赠人在赠与人不履行转移财产的义务时,可以请求交付,但不得主张支付迟延利息或者赔偿其他损失。(2)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办理有关手续。(3)赠与人只在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瑕疵担保义务赠与合同一般不要求赠与人承担瑕疵担保义务。例外:(1)在附义务赠与中,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违约责任。
4、(2)赠与人故意不告知赠与财产的瑕疵或保证赠与的财产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四、赠与合同的终止1、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得由赠与人依其意思任意撤销赠与合同。但在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和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中,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合同。2、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赠与人法定撤销权行使的条件:(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的(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不履行的(3)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的此三种情况下撤销权的除斥期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丧失民事
5、行为能力的,其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撤销权)撤销的效力: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的财产。3、赠与合同的法定解除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不再履行赠与义务是指赠与人有权解除合同。该合同解除不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赠与人就原已履行的赠与,无权要求受赠人返还。五、特种赠与1、附义务的赠与附义务的赠与,是指赠与人在赠与时使受赠人对于赠与人或者第三人负担一定义务的赠与,又称附负担的赠与。二、混合赠与混合赠与是指含有有偿行为的赠与,即受赠人负有一定对待给付义务的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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