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醉驾乘客应不应受罚

司机醉驾乘客应不应受罚

ID:40798366

大小:49.50 KB

页数:6页

时间:2019-08-07

司机醉驾乘客应不应受罚_第1页
司机醉驾乘客应不应受罚_第2页
司机醉驾乘客应不应受罚_第3页
司机醉驾乘客应不应受罚_第4页
司机醉驾乘客应不应受罚_第5页
资源描述:

《司机醉驾乘客应不应受罚》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司机醉驾乘客应不应受罚漫画:司机醉驾乘客受罚 郭娟制图 来源:重庆晚报   公安部近日下发《关于修改酒后驾驶有关法律规定的意见(征求意见稿)》,首次提出“与醉驾司机同乘一车的乘客也应进行处罚”等内容,规定对酒后驾驶不劝阻、不制止的同乘者设定罚款处罚。[全文]   对此,网友观点不一。正方:司机醉驾乘客受罚合理    如果明知司机为酒后或醉酒驾驶而予以乘坐,乘客的同乘行为客观上增强了酒后驾驶人的自信,纵容了酒后驾驶。这在法律上是一种“明知而放任”的违法犯罪心理。另外,酒后驾驶和醉酒驾驶都属于“危险犯”,而同车乘客越多,其危害公共

2、安全的危险程度就越大。从这个意义上,在提高对酒驾和醉驾处罚力度的同时,给予同车乘客较轻的处罚,是必要的和适当的。 反方:司机醉驾乘客受罚值得商榷    无论是为了他人还是自己的安全,同车乘客都应对司机酒后驾驶行为进行劝阻,但问题在于,劝阻司机酒后驾驶并非同车乘客的法定义务,乘客并不承担必须劝阻司机酒后驾驶的法律责任,而在乘客不承担劝阻司机酒后驾驶法律责任情形下,对没有劝阻司机酒后驾驶的同车乘客予以处罚,显然缺乏法律依据,而且涉嫌侵犯其权利司机醉驾处罚乘客于理不通    据《北京青年报》报道,今后醉酒驾车也许将适用刑法,乘客乘坐

3、醉酒司机驾驶的机动车或将受到处罚。虽然用了“也许”与“或”这样不确定性的字眼,但前者可说是众望所归,而后者则于民众不免心惊肉跳。    乘客乘坐醉酒司机驾驶的机动车就“或将”受到处罚,典出何处呢?原来,此乃公安部近日给全国交管部门下发《关于修改酒后驾驶有关法律规定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中首次提出。可见,处罚乘客的法律依据,先前是没有的,现在要创一个出来。创法当然无可厚非,在酒后驾车几无药可救的情形下似更有必要,但创法与修法都要有充分的理由,至少要在情理上说得通。    有关部门打算这样做的良苦用心和充分论据,“也许”有,“或将

4、”有。不过,照公开披露的内容看,之所以对同乘者设定罚款处罚,乃是因为他们不劝阻、不制止酒后驾驶。理由如此,不免稍嫌单薄,看上去似乎抓住了矛盾的一环,实则于理不通而难行。    判断司机是否醉酒驾驶,对乘客来说,既有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也有操作不方便的问题。坐出租车,凭“望闻问切”可以约略判定;若乘大公交车,就无法避免上述两个问题。明知司机醉了酒,一般人都会予以劝阻,要制止却勉乎其难。有的司机喝多了、肇事了,连执法人员都制止不了,更别说一般人。乘客因此受处罚,岂不冤枉?在常理上,一般人在知情的情况下也不会与醉酒司机同乘一车,这年头

5、谁不爱惜自己的小命呢?但例外的情况也不能说没有。司机和乘客可能都醉眼朦胧,早没了醉与非醉的界线,所谓劝阻、制止都谈不上,于是乘客与司机似乎就没有什么两样。    但即便如此,我以为对这样的乘客进行罚款处罚也是不妥的。一则因为此种情形并不多见,没有必要专门创设规定予以调整。而且,一名司机醉驾与车上是否有同行者,所产生的外部负面效果也无显著不同。二则司机与乘客虽在同一车上,责任并不相同。就像一个恶棍当街行凶,围观的人不劝阻、不制止,甚至为恶行喝彩,人们似乎也只能将恶棍绳之以法,而不宜将围观者治罪,或者罚款若干。更何况,一个人若愿意

6、把自己的性命托付给醉汉,罚款又能起什么作用呢?    因为恨和尚就恨袈裟,或许是人之常情。但若管不住手握方向盘的人(适用刑法就可以大功告成吗),便迁怒于乘客一类的特定关系人,也使人很难看到治理的前途。对不劝阻、不制止醉驾司机且冒险同行的乘客,提醒、敬告即可,没有必要举起经济处罚的大棒,以免民众发生巧立名目创收的悬想。(滕朝阳)司机酒驾乘者同罚难操作   近日,公安部《关于修改酒后驾驶有关法律规定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吸引了公众的注意。在这一意见中,公安机关倾向于以严厉的刑事处罚和行政规制手段,加大对酒后驾车特别是醉酒驾驶等危险

7、行为的打击力度,其中包括将醉酒驾车纳入犯罪、对酒后驾驶不劝阻的同乘者罚款等。    在酒后驾驶行为日益成为公害时,公安机关适时提出修法动议,这是其积极履行职责的同时,发挥行政执法效能以促进法律制度完善的负责任举动。但就“征求意见稿”的内容来看,其中既有合理性的成分,也有需要谨慎处理的地方。    首先来看刑罚方面的修改,如果简单设立“酒后驾车罪”,可能还不够全面。实践中,除了酒后驾车,还有其他驾驶行为同样具有很大的危害性,比如超高速行驶、无证驾驶、故意驾驶严重不符合安全性能的机动车等。显然,“酒后驾车罪”不能完全囊括前述行为。

8、也许,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外延加以适当拓展,确定其不穷尽列举的立法方式更合理。    根据法律的补充性原则和过度性原则,除了对具有严重危险性的危险驾驶等行为规定刑罚,还需要行政规制虽不构成犯罪,但依然需要严厉禁止的一般危险性驾驶行为。即便如此,对酒后驾车等危险驾驶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