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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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医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科研经费管理,保证科研经费的合理分配和有效使用,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科研经费包括纵向经费、横向经费、专项建设经费以及国际合作经费等。1、纵向经费是指各级政府部门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经费:(1)国家和省自然科学基金,科技部、卫生部、教育部、人事部和国家中医药局等规划项目经费。(2)省科技厅、卫生厅、教育厅、中医药管理局等规划项目经费。(3)市科技局、卫生局规划项目经费等。2、横向经费是指各科室或个人经批准与国内其他单位形成的联合研究或委托研究项目(不包括服务

2、项目)经费。3、专项建设经费指上级主管部门及医院投入的重点学科、特殊专科及重点实验室建设费。4、国际合作经费为国际学术机构间以及企业间合作的科研经费。5、医院划拨的科研专项经费。6、国内外单位及个人捐助的科技经费。7、科研成果转让、专利项目推广实施、新产品研制及科技咨询服务所获经费等。第二章经费管理第三条财务科负责对到院经费进行入账,开设项目专项经费使用册,审查经费开支的合法性和手续的完整性,经费的分类统计、结题决算等工作;科教科负责入账经费的分类、项目经费册的发放、非常规性科研经费开支的审批,办理纵向经费预算变更申请,对科研经费的开支进

3、行监督和检查;项目负责人使用项目经费出差的审批等工作。第四条各类科研经费必须进入医院财务科,由财务科和科教科核实到院经费所属项目,经提扣后核发科研项目经费册。经费册由项目负责人保管使用。第五条科研经费必须按项目立户,在研期间科研经费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支出,纵向经费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赠、投资、福利性支出。第六条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必须按照“先收后支、量入为出”的原则。应根据项目的进度合理安排使用经费,当年度项目经费结余可以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第七条科研经费的开支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应按项目

4、下达(委托)部门(单位)和医院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并对其管理的经费开支的真实性、可靠性负法律责任。经费开支手续必须完整,票据必须合法。第八条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1、人工费指为直接参加科研项目研究开发的人员支出的劳务费,此项费用不超过科研收入的5%,大于15万元的不超过4%。2、设备费指研究开发科研项目所发生的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和自行试制费用。其中从国外购进的仪器、设备、样品、样机的购置费包括海关关税和运输保险费用及进口环节增值税费用。3、修缮费指科研项目研究开发所用固定资产的安装费、维护费、修理费等,包括设备安装、调试及零

5、星土建工程费,以及直接为科研项目研究开发所发生的房屋建筑物修缮费、实验室改装及设备维修费等。4、能源材料费指科研项目研究、开发、实验所需要支付的水、电、气、燃料费、排污费及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元器件、试剂、实验动物、部件、外购件、包装物的原件、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5、试验外协费指科研项目研究开发中所发生的带料外加工或因本单位不具备条件而委托外单位协作进行研究开发试验、加工、测试等费用。但不包括将科研项目部分研究开发工作委托给外单位所支付的协作研究开发支出。6、实验费指科研项目研究开发中试验对象的观察、实验所需的费用。7、

6、会议费指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组织召开咨询会、论证会、鉴定会等各种会议发生的费用。8、差旅费指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国内外差旅费及市内交通费用。9、出版物/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及书籍购买费、资料费、文献检索费、入网费、通信费、专利申请与维持费以及知识产权顾问费等各项费用。10、国际合作交流费指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科研项目组人员必须进行的与国外科研机构合作费、培训费及邀请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费用。11、管理费是指承担单位为组织和支持科研项目研究开发二发生的难以直接计入科研项目成本

7、的各项费用。包括:承担单位直接为科技项目服务的管理服务人员的人工费和其他行政管理支出、现有仪器设备和房屋的使用或折旧费。12、其他经过批准的必要费用。第九条立项后的各类纵向、横向科研项目研究经费扣除上级主管部门所规定的管理费以及医院科研管理费后(共计项目总经费的6%),由项目负责人统筹安排。第十条为了保证研究工作顺利进行,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得变更。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项目负责人需到科教科办理“科研项目委托代管手续”(病休、死亡另行办理)。经批准后,科教科以书面形式通知财务科变更。为办理代管手续的,科教科将通知财务科中止该项目经费的使用。

8、第十一条项目负责人应认真负责研究计划的实施,按要求如实做好项目的《年度进展报告》或《总结报告》;未完成研究计划或不按时报送《总结报告》、又不在规定期限提出延期报告的项目,科教科将通知财务科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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