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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急拖带装置(ETS)该装置符合1994年5月国际海事组织(IMO)海安会(MSC)通过的MSC.35(36)决议案“关于油轮应急拖带装置的指南”的规定和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第V/15-1条的要求。同时艏部装置可兼单点系泊(SPM),满足OCIMF和世界各主要船级社的规范要求。SOLAS公约对船舶应急拖带的要求进行修正并于2010年1月1日起生效根据英国劳氏船级社船级新闻信息No .3 1/2009 ,IMO的决议MSC 256 (84) 对《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II-1/3-4和应急拖带
2、的要求进行了修正。当前,根据原《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II-1/3-4的要求,油轮的应急拖带装置需经过审批。修正后的法规规定,所有船舶,包括油轮在内,都需配备应急拖带程序。在2010年1月1日后建造(上船台)的货船(即客船以外的船),在交付时;以及在2010年1月1日以前建造(上船台)的货船,不晚于2012年1月1日,应备妥应急拖带程序。该程序须由船东或船舶管理公司准备,而非船厂。本质上,应急拖带程序是供操作使用的,且是基于船上现有的装置和配备。该程序无需审核,但验船师需检查船上是拥有该程序,同时,国际安
3、全管理审核人员也会检查此程序,作为国际安全管理审核的一个项目进行核准。对于应急拖带程序相关内容的指引,请参考MSC.1/Circ. 1255 ? 对船东/船舶管理公司在编写应急拖带程序时的指引。关于执行MSC.256(84)决议有关SOLAS II-2章修订内容(2010年1月1日生效)的通知1、前言 2008年5月16日的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84次会议上,通过了第256号关于SOLAS公约修正案的决议。该决议附件包括了对II-1、II-2、III 和IV章的修订内容,自2010年1月1日生效。 本通
4、函仅说明了MSC.256(84)决议附件中关于II-2章的修订内容,其原文和中文译文见本通函的附件。 2、定义 建造船舶系指SOLAS公约定义的安放龙骨或处于相似建造阶段的船舶。 3、主要修订内容 1)关于CO2灭火系统释放控制装置 新增Reg.II-2/10.4.1.5条,要求2002年7月1日前建造的现有船舶机器处所和货泵舱的固定式CO2灭火系统,不迟于2010年1月1日以后的第一次计划的坞内检验时,满足FSS Code第5章第2.2.2条的要求(即设置两套CO2灭火系统释放控制装置)。
5、 2)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符合证明 在第19.4条中删除如下文字:“第VII/2条所定义的” 3)关于设有固定式压力水雾灭火系统的车辆处所、特种处所和滚装处所的排水要求对第20.6.1.4 条(对设有固定式压力水雾灭火系统的车辆处所、特种处所和滚装处所的排水要求)作了修订,要求排水系统满足IMO制订的指南的要求*。 修订后要求适用于2010年1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船舶,2002 年7 月1 日及以后至2010 年1 月1 日以前建造的船舶,只需满足经MSC.99(73)修订的6.1.4 条的要求。 另外
6、,新增了20.6.1.5 条,要求所有在其车辆处所、特种处所和滚装处所设有固定式压力水雾灭火系统的滚装船,应设有防止排水被堵塞的措施。对于2010年1 月1 日以前建造的船舶,应于2010 年1 月1 日后首次检验前符合要求。 4、关于CO2灭火系统释放控制装置图纸审查和检验发证 1)各分社(办事处)接到本通函后,应对辖区内船东所属CCS级船舶进行一次核查,请船东协助统计所有2002年7月1日前建造的从事国际航行的不满足新增Reg.II-2/10.4.1.5条要求的具体船舶,并上报总部,以便总部对适用船舶在
7、SSMIS系统中加入法定备忘。各分社(办事处)应积极敦促船东尽快完成CO2灭火系统控制装置的系统地改造设计。 2)经改造的CO2灭火系统控制装置的系统布置图,应提交我社审图中心审查批准。审图时应注意,系统应满足MSC206(81)中对FSS Code第5章2.2..2.条的要求。 3)实船改造工作应在2010年1月1日以后的第一次计划的坞内检验到期日前完成。在完成Reg.II-2/10.4.1.5条要求的改造后,应申请本社进行临时检验。检验满意后验船师应用RA报告中对此予以描述,并消除SSMIS中的备忘。
8、 5、危险品适装符合证明:我社将按MSC.1/Circ.1266修改符合证明格式,修改完成后按新格式签发符合证明; 6、关于设有固定式压力水雾灭火系统的车辆处所、特种处所和滚装处所的排水要求的图纸审查和检验发证 1)2010年1月1日起建造的从事国际航行的滚装船,如其车辆处所、滚装处所、特种处所设有压力水雾灭火系统进行保护时,这些处所的灭火用水的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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