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系统银行资金往来业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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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九章跨系统银行资金往来业务核算第一节跨系统银行资金往来业务核算概述第二节与中国人民银行资金往来的核算第三节商业银行间资金往来的核算第四节票据交换业务的核算第一节跨系统银行资金往来业务核算概述一、跨系统银行资金往来业务的意义跨系统银行资金往来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跨统银行资金往来是指商业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的资金往来,包括与中央银行的往来、商业银行与商业银行之间的往来、商业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往来等。狭义的跨系统银行资金往来是指不同系统的银行间由于办理支付结算、代收代付及相互融通资金而发生的资

2、金账务往来,主要是商业银行与中央银行的往来,以及商业银行之间的资金往来。第一节跨系统银行资金往来业务核算概述二、基本规定(1)商业银行必须按规定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备付金账户,严格划分资金,用于保证日常资金的支付结算。(2)商业银行之间资金融通相互拆借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的存款账户进行核算,不得私自拆借资金,到期应还本付息。(3)同城票据清算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组织和管理,并于规定时间、地点进行票据交换,办理资金清算。第二节与人民银行资金往来业务核算一、业务核算的基本规定(1)要求各商业银行必须按照

3、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存款准备金率,将吸收存款的一部分缴存中国人民银行(2)按规定严格控制各商业银行现金的使用量,对超过库存限额的商业银行,必须将超限额的现金缴存中国人民银行,不足时可到中国人民银行支取。(3)商业银行营运资金不足时,可按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借款或办再贴现业务。(4)对商业银行之间大额汇划款项,以及各系统异地间银行的结算也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办理等。账户设置:(一)存放中央银行款项(二)存放同业(三)拆出资金(四)贴现资产和贴现负债(五)向中央银行借款(六)同业存放(七)拆入资金(一)

4、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各商业银行必须在当地中央银行开立准备金存款账户,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银行)存放于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中央银行”)的各种款项,包括业务资金的调拨、办理同城票据交换和异地跨系统资金汇划、提取或缴存现金等。   企业(银行)按规定缴存的法定准备金和超额准备金存款,也通过本科目核算。二、本科目可按存放款项的性质进行明细核算。三、企业增加在中央银行的存款,借记本科目,贷记“吸收存款”、“清算资金往来”等科目;减少在央银行的存款做相反的会计分录。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银行)存

5、放在中央银行的各种款项。(二)存放同业商业银行有时将一部分资金存入其他商业银行或金融机构,其目的是为了同业间经营往来清算资金的需要。这部分资金通常以“存放同业”科目核算。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银行)存放于境内、境外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款项。企业(银行)存放中央银行的款项,在“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科目核算。二、本科目可按存放款项的性质和存放的金融机构进行明细核算。三、企业增加在同业的存款,借记本科目,贷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减少在同业的存款做相反的会计分录。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

6、银行)存放在同业的各种款项。(三)拆出资金商业银行间因业务需要而相互融通资金,对拆出方,这种业务通常以“拆出资金”科目进行核算。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金融)拆借给境内、境外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二、本科目可按拆放的金融机构进行明细核算。三、企业拆出的资金,借记本科目,贷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回资金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按规定拆放给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四)转贴现与再贴现商业银行买入他行票据或贴现企业的商业汇票后,因融通资金的需要,可在符合有关规定

7、的前提下,将这部分票据再转卖给其他商业银行或中央银行,即向其他商业银行办理票据的转贴现或向中央银行办理票据的再贴现。这类业务在商业银行一般通过“贴现资产”或“贴现负债"等科目进行核算。(1)贴现资产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银行)办理商业票据的贴现、转贴现等业务所融出的资金。企业(银行)买入的即期外币票据,也通过本科目核算。二、本科目可按贴现类别和贴现申请人进行明细核算。三、贴现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一)企业办理贴现时,按贴现票面金额,借记本科目(面值),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8、吸收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本科目(利息调(二)资产负债表日,按计算确定的贴现利息收入,借记本科目(利息调整),贷记“利息收入”科目。(三)贴现票据到期,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吸收存款”等科目,按贴现的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面值),按其差额,贷记“利息收入”科目。存在利息调整金额的,也应同时结转。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办理的贴现、转贴现等业务融出的资金。(2)贴现负债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银行)办理商业票据的转贴现等业务所融入的资金。二、本科目可按贴现类别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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