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问题资料

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问题资料

ID:40842804

大小:12.46 KB

页数:3页

时间:2019-08-08

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问题资料_第1页
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问题资料_第2页
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问题资料_第3页
资源描述:

《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问题资料》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问题一、村民资格确认程序问题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问题,不是一般意义上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纠纷,属于村民自治范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应当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请求解决,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二、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问题的意见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津高法民一字〔2007〕3号文件,可以对资格确认问题提供如下处理思路:(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般界定为依法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农业户口,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生产、生活的

2、人。不符合或不完全符合上述条件,但确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的人,也应认定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二)基于婚姻关系,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的,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其他将户口依法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三)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已婚人员,在离婚后,户口留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应认定仍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四)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外出经

3、商、务工等原因,脱离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但未迁出户口的,应认定其不丧失成员资格。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第三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

4、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