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补修试题(一)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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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学补修试题(一)答案一、不定项选择题答案:1B2D3D4B5B6、ABC7、ABC8、B9、D10、A二、填空题(每小题1分,共16分)1、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是(主体)、(客体)、(内容)。2、共有的两种形式是(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3、财产所有权的合法取得方式可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4、期限分(期日)和(期间)。5、民法一词来源于罗马法的(市民法)。6、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有(平等)、(等价有偿)、(自愿)、(公平)、(诚实信用)、(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三、判断题:1民法调整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一切财产关系。错。2、诚实信用原则主要是一种道德规范

2、,不是由民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错。3、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主要由民事主体自己决定。错。4、在我国,胎儿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但具有民事权利能力。错。5、对被宣告为无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如果经过治疗恢复了精神健康,就自动成为完全行为能力人。错。6、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一致性。错。7、被代理人死亡一定能引起法定代理的终止。对。8、货币和无记名证券不适用善意取得。错。四、简答题:1、比较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8分)(1)宣告失踪:是公民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限,经过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法院宣告其为失踪并对其财产实行代管的法律制度。(2分)(2)宣告死亡:是公民下落不明满法定

3、期限,经过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该公民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2分)(3)不同点:①条件不同,一般情况下,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就可以被宣告失踪,而公民只有下落不明满4年,才可以被宣告死亡。②法律后果不同,宣告失踪的后果是为失踪人的财产设定财产代管人,而宣告死亡的后果是失踪人的民事主体资格消灭,产生和宣告死亡同样的法律后果。(每小点2分)。2、简述善意取得的概念和条件和适用的对象。(8分)(1)善意取得,是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以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的所有权后,原所有

4、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只能请求占有人赔偿损失(2分)。(2)条件:①受让人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②取得的财产必须是依法可以流通的动产③受让人取得必须是通过交换取得财产(每小点1分)。(3)适用对象:①动产适用善意取得,不动产不适用善意取得。货币和无记名证券可适用善意取得,记名证券不适用善意取得。(1分)②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遗失物、被盗的赃物、漂流物或失散的饲养动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取得。但如第三人是在出售公共物品的同类市场上购买的,即使是遗失物、被盗的赃物也适用善意取得(2分)。。五、案例分析题(,每小题8分,共8分)1、张某的外甥李某14岁,98年4月

5、,张某告诉李某,说如果李某能在今年考上重点高中,就赠送给李某一辆小轿车,李某考上后,张某按约定将轿车交付李某,但后来又反悔了,理由李某是限制行为能力人,要求李某返还,但是李某和李某的父母都不同意。(8分)(1)张某告诉李某,说如果李某能在今年考上重点高中,就赠送给李某一辆小轿车,这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么?为什么?如果是,该条件有什么特点?(4分)(2)这一民事法律行为能否因为李某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有影响?(2分)(3)张某是否有权要求李某返还汽车?(2分)答:(1)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因为它是以未来不确定的事件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前提的,符合条件的特征。该

6、条件是肯定的延缓条件。(4分)(2)不受影响。李某在该民事法律行为中属于纯获利益的当事人,该民事行为的效力不会因李某的行为能力受到影响。(2分)(3)无权。因为张某已经实际交付汽车,赠与这一民事法律行为已经生效。(2分)六论述题(16分)请简单的分析法人和合伙的区别有那些?(一)在在财产关系上,合伙财产由合伙人投入的财产归合伙人统一管理,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合伙财产没有脱离合伙的成员成为独立的财产。法人的财产不仅脱离其他组织的财产,且脱离法人个人的财产和法人创立的财产。法人有自己独立的财产。(4分)(二)在债务的承担上,合伙人是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对外承

7、担无限连带责任,法人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成员以自己的出资为限度承担责任。(4分)(三)在内部组织上,合伙人由于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没有与合伙人分离,因此没有专门的意思表示机关。法人具备独立的权利和行为能力,一切活动有法定代表人行使,法人成员一般不直接的参与管理活动。(4分)(四)在存续的条件上,合伙的存在受合伙人的入退伙的直接的影响,表现出更多的个人权利的性质,而法人决不因为其成员的进退影响其存在。(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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