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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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泉州市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若干规定为进一步推进人才强市战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加快引进经济社会发展紧缺急需的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根据《福建省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暂行办法》和《泉州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精神,制定本规定。  一、引进范围  本规定所称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是指在国内外知名企业、高校、科研和医疗卫生机构等从事专业技术或经营管理工作,具有较强创业创新能力,学术技术、经营管理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省内领先,能引领和带动我市某一领域科技进步、产业升级、文化繁荣、社会发展的优秀人才。  按照我市产业、港口、城市发展的战略需要,围绕

2、传统产业、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和重大项目建设,重点引进能突破关键技术、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带动新兴学科的各类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和人才团队。  二、对象条件  引进的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除外),与用人单位签订不少于3年工作合同,且每年在我市实际工作时间在6个月以上(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每年在我市实际工作时间累计达到3个月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其技术成果国际先进、能填补国内空白、具有市场潜力,并能进行产业化生产,自有资金(含技术入股)或海外跟进的

3、风险投资占创业投资30%以上的海外引进创业人才;  在海外知名企业或机构中担任中、高级职务,拥有能够促进我市企业自主创新、技术产品升级的重大科研成果,或熟悉相关领域和国际规则、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我市重点产业领域急需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  在海外知名高校或科研机构具有博士学位、担任相当于副教授以上职务,在某一专业领域掌握世界先进技术、我市急需紧缺的学术技术带头人;  (三)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主要完成人;  承担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重点工程建设的项目首席科学家或主要负责人;  “长江学者”、国家杰出青年科学

4、基金获得者;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学术技术带头人;  (四)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级学术技术带头人,“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省级人选;  在大型知名企业或著名高校、科研机构关键岗位从事研发、管理工作的高级专家或高级管理人才;  掌握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具有高成长性项目的创业人才;4(五)我市产业经济发展紧缺急需的、能够解决关键技术和工艺操作性难题、带来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并获得中华技能大奖或全国技术能手称号的高级技师等高技能人才。  三、政策措施  符合《福建省引进高

5、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暂行办法》条件的,积极推荐作为省引进人才,享受省有关政策待遇,并可同时享受我市引进人才各项政策待遇:  (一)市政府按引进人才对象条件的(一)、(二)、(三)、(四)、(五)等不同层次分别给予10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补助资金。中央、省属在泉单位引进的,市政府按上述标准给予每人50%的补助。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科技创新、创业启动、培养后备人才和改善工作生活条件等。  (二)市政府在经济适用房建设中划出或建设人才公寓,集中统一安排引进人才住房,为引进人才提供不少于120平方米的住房,3年工作合同期内免收租金(不含中央、省属在泉单位引进的)。资金由市政府

6、、用人单位所在地政府和用人单位按各1/3比例承担。对申请家庭首套保障性住房或廉租房的引进对象,给予优先选购。3年工作合同期满后,如愿意购买的,可按经济适用房的标准优先购买;如继续承租的,可按政府廉租房的标准收取租金。  (三)国内引进的可持引进人才确认文件等相关证件,直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移落户手续。海外引进的,可先办理回国定居手续后落户,免收各项费用。  (四)配偶及其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的子女,可选择通过直接考核聘用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专业对口、缺编的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工作。暂时无法安排工作的,用人单位可参照当地城镇人均收入水平,以适当方式为其发放生活补

7、贴;其随迁子女需就学的,在义务教育阶段,可根据本人意愿安排到公办学校就读,所在学校不得收取额外的任何费用。  (五)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按规定享受省部级医疗保健待遇,国内引进的其他对象享受与本市同等条件人员相同的医疗待遇,海外引进的享受地厅级医疗保健对象待遇。所需医疗资金通过现行医疗保障制度解决,不足部分由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解决。用人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为引进人才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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