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精美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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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答辩状答辩人:深圳xx食品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原深圳市xxx工贸有限公司),住深圳市宝安区xx街道xxxx路xx工业区x号,营业执照注册号:xxx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梁xx,男,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卢xx,男,任公司体系部经理,电话:xxxxxxxx委托代理人:刘xx,男,任公司法务专员,电话:xxxxxxxx被答辩人:李xx,男,住深圳市xx区xxxxx,电话:xxxxxxxxxxx因原告诉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作出如下答辩意见:一、针对原告的第1、2项诉讼请求,我方认为其陈述的

2、理由与事实、法律不符,理由如下:第一,我方委托黑龙江省xxx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黑龙江xxx)生产的xx牌玉米渣产品经合法取得相关第三方权威机构出具的检测合格报告和认证证书,无食品安全质量问题,符合国家相关食品安全质量标准,且在保质期内,并不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任何损害。有黑龙江牡丹江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测中心于2012年3月15日出具的《检验报告》(牧质检食201200378号)【证据2】、南京国环有机产品认证中心出具的《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编号:134OGA1200102)【证据3】、黑龙江xxx第3

3、页,共4页出具的涉案产品当批次的《产品出厂检验报告》(编号:120513-05)【证据4】予以证明。以上事实均可证明我方该批次的xx牌玉米渣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且在保质期内,可以安全食用,不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任何损害。第二,《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我方认为,从法律体系解释

4、的原则出发,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应当作为整体来理解,而不能割裂理解,第二款是对第一款的补充,第二款的适用应以第一款为前提。同时,《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另有,《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草案)的说明(

5、2007年12月26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证据5】中在第一部分“草案的总体思路”中提到:“草案在总体思路上把握了以下几点:……五是建立畅通、便利的消费者权益救济渠道。食品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食品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因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食品相关产品遭受人身、财产损害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3页,共4页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关于产品标签缺失配料表有关意见的函》【证据6】中对于我方涉案产品标签问题做了明确答复:“鉴于配料表的标注目的在于表明食品的成分或配料,如果单

6、一配料表的食品已通过其包装、产品名称等形式表明了成分或配料,则单一配料食品未标注配料表的,不视为标签内容的缺项,而是视为标注不规范。”从以上立法精神、法律规定及回函,可以看出,适用十倍罚则需满足消费者因食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遭受人身、财产损害的前提条件,不能随意拆解法律规定。否则,从某种意义上讲,也就违背了法律的公平原则及立法宗旨,如被人大量随意滥用,将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综上所述,我方涉案xx牌玉米渣产品并无产品质量问题,不会对消费者人身、财产造成任何损害,原告也并未举证证明

7、自己因食用涉案产品而遭受了人身、财产方面的损害事实,而我方涉案产品预包装标签缺少单一配料表仅属于标注不规范的情形,依法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管辖范围,原告作为消费者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情况,其单以标签标注不规范为由要求退货及十倍赔偿,混淆了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的界限范畴。所以,原告第1、2项主张无法律、事实依据,系对法律条文的误读,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驳回原告的此两项诉讼请求。二、针对原告第3项诉讼请求,我方认为其主张无事实、法律依据,理由如下:原告提交的购物清单表明其于2012年8月12日于深圳xx第3页

8、,共4页百货有限公司一次性购买了16种不同厂家生产的商品,其并未举证证明其主张的交通费、误工费损失系因购买、食用我方涉案产品所致,因此,无证据表明其主张的损失与我方涉案产品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为我方承担原告第3项诉讼请求中主张的损失是以其因购买、食用我方涉案产品受到人身、财产损害事实为前提,既然原告不能证明其主张的损失与我方涉案产品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我方也就无赔偿其任何费用损失的法律义务,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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