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保管合同中 财物丢失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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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偿保管合同中财物丢失谁担责  【案情】  2011年3月19日,范某与其妻李某到上海市某商场购物。由于该商场规定不允许顾客将随身携带的包带入商场,故范某将刚买的雅戈尔衬衫一件(价值398元,有专卖店收银小票为证——其在购买衬衫后将小票放在了上衣口袋里。)放到设于商场一楼的3号储物柜315号箱。范某推了几下箱门不见弹出,便取走密码纸并与其妻到二楼购物。一个小时以后范某购物结束,当其拿出密码纸打开315号箱门并打算取走自己存放的物品时,方发现衬衫已不翼而飞。范某找到商场相关负责人,要求赔偿其所遭受的398

2、元损失遭到拒绝,双方各执一词。为了弄清事情原委,商场保安调出了范某寄存物品时的监控录像,录像画面上显示范某将衬衫放入储物箱并关好箱门后便与其妻离开了现场。两分钟后,一个穿黑色衣服的中年男子很快便撬开了315号箱并取走了柜内的物品,随后将箱门关上,迅速离开现场。在与该商场多次交涉无果的情况下,范某遂将该商场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商场赔偿其所遭受的损失398元。  【分歧】  关于“存放于商场储物柜中的物品被盗,应当由商场还是顾客自己承担责任?”,主要有以下三种不同的观点:6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由顾客自

3、行承担责任。理由如下:首先,商场在储物柜上贴着“贵重物品请存放至服务台,如有遗失概不负责!”的告示,商场已对顾客进行了善意提醒,范某擅自将其衬衫放在储物柜以致被盗,该后果应由其本人承担。其次,商场的储物柜是免费的,顾客是在借用商场储物柜存放物品,此过程中物品被盗的,不应由商场承担责任。再次,顾客与商场之间形成的是一种借用合同关系而非保管合同关系,借用过程中致顾客财物损失的理应由顾客自己承担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当由商场承担责任。理由如下:首先,可以认为范某与商场之间成立了无偿保管合同关系,保管期间

4、,保管人对保管物富有妥善保管的义务。本案中,作为保管人的商场对保管物显然没有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作为商场经营行为附带提供的一种保管服务,商场应当保证存放于储物柜中的物品的安全,若因其保管不善至保管物丢失的,商场即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种观点认为,应当由商场和商场共同承担责任。理由如下:本案中,范某的储物行为是伴随着购物行为一起的,商场提供储物柜的行为应视为一种提供服务的行为。因此,范某有要求服务提供者(即商场)提供的服务符合财产安全的要求,而商场方面显然没有尽到这一义务。虽然范某是因为用了商场的储物柜

5、才发生存放物品被盗的后果,但是鉴于商场提供的储物柜是免费的,故而商场只应承担部分责任。  【分析】  笔者同意上述第二种意见,具体理由详述如下:  第一,商场有保护范某财产安全的义务。6  储物柜属于商场的附属设施,是超市为了提高管理效率、服务水平及商场内物品安全而设置的。在消费者正式进入商场购物之前,基于方便管理及防盗的目的,商场经营者通常要求消费者将随身携带的物品寄存或明确提示“禁止携包入内”。对消费者而言,由于失去对所带物品的占有,只有确保自己的物品处于安全的环境下才能够安心购物。《中华人民共和国

6、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具体到本案中,商场有保护范某财产安全的义务,这种义务对于作为消费者的范某而言,并不是要求商场提供储物柜,而是要求商场切实保管好其不能随身带入商场之物品的安全。由于商场保管不当致物品被盗的,商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范某与商场之间成立的是保管合同关系而非借用合同关系。  从表面上看,范某的确使用了自助寄存柜,依据借用合同关系,范某作为借用人应当享有出借物的使用权并取得占有。但是,范某在购物过程

7、中势必需要离开储物柜,因而即使掌握着开启储物柜箱门的密码纸,在事实上不可能占有出借物——储物柜或者储物柜的某格箱子。相反,商场则有方法直接打开箱门,在特定情况下,甚至还可以不通知消费者而转移物品。由此可知,真正占有储物柜及储物柜内之物品的仍是商场。如果储物柜的使用只是一种借用关系,一方面,范某没有取得占有,另一方面,范某负担的风险太大,其很可能不敢存放物品进而不可以进入商场购物,这显然与商场设置储物柜之初衷——方便管理、防盗、服务、吸引顾客——相违背。因此,储物柜的安全性是必须要得到保证的——范某的真实

8、意图是要求超市提供保管服务,使用储物柜只是双方当事人按习惯约定的一种保管方法。6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从交易习惯来看,商场人工寄存之保管合同的性质是比较明确的,其流程主要是:消费者通过交付物品形成保管关系→超市给付保管凭证(一般为领取号码牌)→存包行为结束→消费者出示并交付保管凭证并领取物品→取包行为结束。而商场自助寄存的操作流程通常是:消费者按“存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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