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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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抚养费征收卷宗井沟乡计生征字(2013)年第003号案由张国录、郭牙安违法生育二孩案被征收人张国录、郭牙安夫妇征收单位临夏县井沟乡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张雄文、陈建华、梁文海立案日期2013.5.20结案日期2013.6.20归档日期2013.6.21本卷共计17页17卷宗目录编号材料名称页次01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102立案审批表203征收部门询问笔录304征收部门证据复制(提取)单405社会抚养费征收审批表506社会抚养费征收告知书607送达回证708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809送达回证910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审批表1011社会抚养费征收催告书1112  送达回证12

2、13加处社会抚养费滞纳金决定书1314送达回证1415缴纳社会抚养费凭据1516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强制执行申书1617结案报告表1717社会抚养费征收立案审批表案由张国录、郭牙安夫妇违法生育二孩案案源入户检查发现简要案情张国录,男,汉族,生于1984年8月,妻子郭牙安,女,汉族,生于1985年6月,该夫妇与2006年12月结婚,于2007年1月计内生育一孩男,后私自取环,不遵守环孕情服务,导致生育计外二孩,根据《甘肃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款规、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立案建议根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甘肃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征

3、收社会抚养费9387元。承办人签名:2013年5月19日审批意见通过入户调查核实,依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甘肃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同意立案征收。审批人签名:2013年5月19日立案时间2013年5月19日17询问笔录询问时间2013年5月25日地点张家沟张下社张国录家被询问人张国录性别男出生年月1984年8月职业粮农户籍地井沟乡张家沟村住址张下社身份证号码622921198408103016单位务农询问人陈建华单位及职务井沟乡计生专干记录人梁文海单位及职务井沟乡计生专干我们是井沟乡人民政府的执法人员陈建华、梁文海,证件号码为0013020390,

4、这是我们的证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我们依法就你夫妇违法计外生育二孩的有关问题向您了解情况,您有如实回答问题的义务,也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回避的权利。您听清楚了吗?询问记录:1、请问你是否办理了结婚证及生育情况答:我夫妇俩于2006年12月依法结婚后生育一孩男,并且办理了生育保健服务证,并采取了避孕节育措施。2、关于你生育二孩的事实是否属实,是否知道是违法生育,是否知道违法生育要缴纳社会抚养费。答:以上违反生育情况属实,我本来不属于政策内生育,我知道违法生育要缴纳社会抚养费。“记录属实、以上笔录我已看过,与我所述无异”。被询问人:(签名并盖右手大拇指印)第1(共1页)1

5、7证据复制(提取)单取证机关:井沟乡人民政府2013年5月28日(证据粘贴处)说明事项:通过入户核实,发现张家沟村张下社张国录、郭牙安夫妇违反《甘肃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违法生育二孩,通过于该户家人见该夫妇违法生育情况属实,提取人:提供单位(盖章)或个人签名:2013年5月28日17社会抚养费征收审批表当事人姓名(男)张国录出生年月1984.8职业农民住址张家沟村张下社姓名(女)郭牙安出生年月1985.6职业农民住址张家沟村张下社违法事实的认定与征收意见张国录、郭牙安夫妇于2012年11月11日生育二孩男,出生证号:L620304005,根据《甘肃省计划生育

6、条例》和《社会抚养费征收办法》对你做出以下征收决定。承办人签名:2013年5月30日陈述申辩情况我夫妇计划外生育二孩情况属实,愿意接受处罚。领导审批意见计生办主任(站长)签名:(乡镇、街道印章)分管计生领导签名:2013年5月30日备注17社会抚养费征收告知书临县井乡计生征告字〔2013〕第003号张国录、郭牙安:你们违法生育一案,本机关已经调查终结,现告知以下内容:一、征收社会抚养费的事实:因你夫妇不遵守计划生育环孕检服务后,导致计外怀孕后生育二孩。二、征收社会抚养费的依据及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一款、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7、第三条、《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拟对你们征收社会抚养费(9387)元。(计算方法为:县(市)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2235元×2人×30%,合计征收七年的社会抚养费)。三、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要求陈述、申辩,请在收到本告知书后3日内向本机关提出。井沟东乡族乡人民政府政府(印章)2013年6月1日17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临县井乡计生征决字[2013]第003号张国录,男,民族汉族,出生年月1984.8身份证号:622921198408103016家庭住址:张家沟村张下社郭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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