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应加大宣传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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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应加大宣传力度其次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危险废物实行“从摇篮到坟墓”的全过程管理制度,即对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包装、运输到处理处置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跟踪管理,危险废物管理推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管理原则其管理制度主要有:1、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制度。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制度,是指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环保部门履行有关登记手续,提供有关危险废物情况资料的制度。危险废物的申报登记是整个管理过程的源头和基础,能够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必须保证申报登记数据的全面、真实、准确、及时。2、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是指为防止

2、危险废物转移时产生污染的环境管理制度。即凡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3、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制度。指对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该制度对经营单位的要求是禁止无证或不按许可证规定的范围从事活动;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的规定是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证单位处置。4、危险废物行政代处置制度。是指为使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处置所产生危险废物的责任,在其违反规定不处置或处置不符合规定时,由环保部门指定其他单位代为处置,处置费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的一种间接的行政强制执行措施。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不承担处置费用时,由环保部

3、门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第三、设立市环保委员会,确定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联动机制。由公安、交通、土地、矿产、农牧、林业、水利等有关部门明确建立涉及环境与资源保护日常协调和配合的长效机制。在此机制的协调下,无论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还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涉及环境与资源保护事务中能够确切做到及时协调配合,快速反应。《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

4、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根据以上规定,可将各级政府序列中除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外的所有涉及环境保护的行政执法部门统称之为“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1、涉及公安主要职责是,支持与配合环保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保障环保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的人身安全,对于阻碍、围攻、谩骂、殴打环保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治安案件和涉嫌破坏环境资源的刑事案件,及时移交所在地公安机关,依据治安

5、管理处罚法、刑事诉讼法、刑法赋予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处罚权和刑事侦查权依法办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第五十八条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以及刑法、刑诉法等。2、环保案件移送制度。根据中国环境保护部《关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若干规

6、定》(环发〔2007〕78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文,2007年5月17日发布实施)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公私财产损失数额、人身伤亡和危害人体健康的后果、走私废物的数量、造成环境破坏的后果及其他违法情节等,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过程中,认为本部门工作人员触犯《刑法》第九章有关条款规定,涉嫌渎职等职务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发现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

7、嫌有关环境保护渎职等职务犯罪线索的,也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相应的人民检察院。”3、环境法是一个外延较大的法律概念,它需要除环保、公安外,商务、质检、工商、交通、国土、矿管、农业、林业、水利等多部门联合执行,更需要乡镇政府的支持。现行的环境法中一些规定过于原则,缺少配套的法律和部门规章加以细化,特别就危险废物管理而言,除《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明确规定外,“环境单行法”规定的较少。可参考外地的“多部门联合执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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