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执分离下的执行体制改革

审执分离下的执行体制改革

ID:40968536

大小:35.51 KB

页数:12页

时间:2019-08-12

审执分离下的执行体制改革_第1页
审执分离下的执行体制改革_第2页
审执分离下的执行体制改革_第3页
审执分离下的执行体制改革_第4页
审执分离下的执行体制改革_第5页
资源描述:

《审执分离下的执行体制改革》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审执分离下的执行体制改革“完善司法体制,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明确要求。执行改革也是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笔者所在的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山西省首批司法改革试点单位,深刻认识到推进实施以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执行体制改革,对于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进一步解决执行难问题、提升人民群众对于之心工作的满意度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在对执行权性质进行简要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某某法院执行体制改革的相关举措对执行机制改革提出一些建议,以期抛砖引玉,共同推进执行体制改革的理论发展

2、和实践推进。一、关于民事强制执行权的性质认定推进执行体制改革,最为基础的理论问题就是执行权的性质问题。民事强制执行权,是指民事生效法律文书未履行时,授权机关猜拳强制执行措施迫使义务人履行从而实现权利人民事权利的权力。经过多年的讨论,关于执行权的性质主流观点为“双重属性说”,认为执行权在国家分权属性上具有司法权和行政权双重属性,司法权和行政权的有机结合构成了符合的、独立的、完整的强制执行权。因为执行程序张包含了两种职责:一是单纯的实施执行行为;二是发布命令、裁决执行程序中的纠纷行为。前一种职责具有行政权主动性

3、、单向性和非终局性,后一种职责具有司法权被动性、中立性和终局性的特点。执行权既不是一种纯粹的司法权,也不是一种纯粹的行政权,而是处于司法权与行政权之间的一种相对独立的边缘性国家权力。“双重属性说”是当前我国理论界与司法实践中关于强制执行权性质的主流观点,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性质的官方观点。然而这一学说却也造成了实践中的困惑。正如有的学者提出,把执行权认定为一种兼有司法权和行政权双重性质的权力,并在构造上把它区分为司法权性质的执行裁决权和行政权性质的执行实施权两个部分,但是,在执行权的组织构造和运作(垂

4、直领导的执行局管理体制)上,贯穿的却全然是执行权的行政权性质。在执行权的运行中,吧执行裁判事务行政化管理,执行实施事务又进行诉讼化程序改造,就是执行权双重属性在司法实践困惑的具体体现。笔者认为,对照司法权、行政权的基本特征,执行权从根本上应属于一种行政权,是一种与审判权密切相关的行政权。对执行事务重新归类,现行执行实务中的审查、裁决、监督等事项,具有被动性、居中性、判断性、终局性的特点,起性质上应属于司法权。其与刑事审判权、民事审判权、行政审判权相并立,共同构成审判权,可以称之为执行审判权(或执行裁判权)。

5、而执行实务中的命令、实施等,由于其具有主动性、管理性、强制性、单向性的特点,其性质当属于行政权无疑。据此,对于执行权从大的方面分类,就可以区分为执行命令权和执行实施权,既能准确反映执行权的特点,也有利于执行权的有效运行。两者构成了一个完整的执行行为,前者是执行行为的启动和决策,后者是执行行为的落实。具体来说,执行权能中的执行命令权能,这是排除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程序性障碍因素的可能性,启动事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民事执行程序的可能性。其基本职能是启动民事执行程序并责令有关机构和人员协助执行,命令的对

6、象主要是执行人员和协助执行人员。包括对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力进行审查和确认、决定执行程序启动个推进与否的权力等。执行权能中的执行实施权,是指猜拳执行措施、进行执行活动的权力,包括查询财产、调取证据、询问人员等的调查权、控制执行财产的查封权、拍卖、变卖、以物抵债等处置责任财产的变价权,强制转让财产的交付权等实施权。二、审执分离下的执行权行使机构的设置再20世界80年代末以前,执行工作与审判工作是很紧密的结合在一起的,审判庭既要负责审判,同时又要负责案件执行,审判法官往往就是案件的执行人员,这种模式在80年代以前

7、,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不多,人员有限的条件下尚可适应。但随着案件的增多,执行难度加大,其弊端日益凸显。从案件的立案、审判再到执行,完全由一人负责到底,随意性较大,且执行力较为薄弱,难以保障胜诉当事人权益得到较好的实现地实现。此后,在最高人民法院指导下,地方各级法院积极推进审判和执行分立制度,普遍设立执行庭,专门负责案件的执行工作,实现了审执合一到审执分离的跨越,审执分立的观念进一步扥到强化。正如前文所述,笔者认同执行权的性质属于行政权,但并不认同应将执行局或者民事强制执行工作从法院分离出去,因为:(一)从理论

8、上看,具有行政权性质的权力并不一定全都配置与行政机关。任何一种权力在行使过程中都不可能是纯粹的,都会伴随有其他权力作为次要权力,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彼此交叉甚为普遍,如行政权中的行政复议等。(二)从历史上看,我国执行权一直由法院行使。从封建时代的行政与司法合一,审判和执行合一,到新中国成立后民事执行权配置给人民法院,这一制度从未变更,同时也与其他相关法律制度形成体系。(三)从执行实务上看,执行过程中很多事项仍需要法官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