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费收取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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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1:王先生从2001年入住小区后,按照每平方米0.5元的标准向该小区物管公司缴纳了2002年6月1日至2003年8月31日物业管理费后,再未缴纳物业管理费。和王先生一样不交物业费的业主还有很多,由于小区大部分业主未缴纳物业管理费,该物管公司不得不于2007年9月7日撤离小区,不再对此进行物业管理。2007年8月30日,物业公司在小区张贴通知将此事告知了业主,随后将拖欠物管费的王先生等业主告上了法庭,要求其支付拖欠的物管费和滞纳金。   王先生居住的房屋面积有119.28平方米,从2003年9月1日至2007年8月30日,他拖欠物业管理费2862元。   

2、审理天心区法院一审认为,该物管公司为王先生进行物业管理,在其居住小区内配备保安,提供了卫生管理、绿化养护、花园楼宇及其配套设施的日常管理、维修保养等各种服务,并为其代收代交水费,王先生也向该物业管理公司缴纳物业管理费,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物业管理关系,故王先生应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至于物管公司要求王先生支付拖欠物业管理费的滞纳金,起算时间应从2007年8月30日物管公司正式通知王先生撤离小区后计算。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王先生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支付物管公司拖欠的物业管理费2862元及滞纳金(滞纳金的起算时间从2007年9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每日

3、万分之二点一的标准计算)。   王先生不服一审判决向长沙市中院上诉。“王先生称物管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质量与收费标准不符,应通过协商等其他途径解决,不能以此作为交纳物业管理费的抗辩理由。”长沙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判决从2007年9月1日起计算滞纳金符合法律规定,长沙中院驳回了王先生的上诉,维持原判。   说法在本市的不少小区,对家中被盗得不到赔偿、小区乱停车没人管、收费高服务质量差等种种物管问题,拒交管理费已成为业主维权的首选武器。但是,业主一旦以“拒交物业管理费”来表达不满,物管公司只要告上法院,业主大多败诉。“业主拒交管理费来对抗物管的做法胜率很小。”

4、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志员表示,“物管收费”和“物管质量”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业主以对管理服务不满意为由拒缴物业管理费,实际上是混淆了业主和小区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也就是说,物管收费是双方约定的合同关系,只要物管提供了服务,业主就有义务按合同交费,如果业主认为物管混乱,业主有权更换物管,但不能以不缴费来对抗。案例2:张先生觉得自己住的小区管理不规范,就连续17个月不交物业费。在多次催要未果的情况下,物业公司将张先生告上了法庭。今年7月,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了判决:张先生需给付物业管理费2075元。张先生住在和平区的南湖新园小区,从2003年8月

5、起,他就没交物业费。物业公司几次催促其交费,但张先生都有自己的理由:“这费用我不能交。你看咱这小区管理多乱啊!好几家的自行车被偷了;电梯也不作定期检查,存在安全隐患;更让人不能容忍的是,居民楼下的歌厅、浴池和药房的噪音太大,业主的权益受到了侵害。”而物业公司觉得张先生是强词夺理,并通知张先生拖欠的物业费必须交。但从2003年8月到2004年12月长达17个月的时间里,张先生坚持自己的看法,一直没交物业费。物业公司无奈将张先生告上了法庭,要求交纳拖欠的物业费管理费共计2075元。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认为:原告物业公司与张先生所在小区的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

6、合同有效。被告张先生作为小区的业主,应受合同的约束。关于被告提出的,小区未规范管理发生住户被盗、车辆丢失等问题,因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歌厅、洗浴和药房的噪音、废气及扰民问题,属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监管范围,且上述问题是否给张先生造成了事实上的侵害,以及该侵害行为是否属于物业公司的过错,张先生的证据不足,故法院也不予支持。被告在接受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后,未履行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义务,属违约行为。物业官司多为业主输的多,就其原因,主要是业主举证难和物业管理条例不健全。案例3:薛先生在市区买了一套住房,是小高层,购房至今一年多没有入住,物业通知物业管理费应该同长

7、期居住的居民一样全额缴纳,请问:物业的做法合理吗?市物业管理办公室物业的做法是合理的。根据《物业管理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物业管理的对象是“物业”,即业主的房产及配套设施、场地,而房产身处物业管理范围,受益于物业管理,并不以业主是否入住、是否在家而启动和终止。因此,已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自房屋交付使用起业主就应缴纳物业服务费用。  在一些住宅小区中,业主因拖欠物业公司的物业费而常常被物业公司告

8、上法庭,欠费的业主几乎100%败诉。业主拖欠物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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