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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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安全生产行政审批操作规范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编制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一、行政许可4第一项、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操作规范4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操作规范4第二项、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外其他危险化学品(不含仓储经营)经营许可操作规范12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外其他危险化学品(不含仓储经营)经营许可操作规范12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外其他危险化学品(不含仓储经营)经营许可变更操作规范33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外其他危险化学品(不含仓储经营)经营许可延期换证操作规范46第三项、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操作规范66烟

2、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操作规范66第四项、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操作规范77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操作规范77第五项、省级范围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非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总部>)操作规范84省级范围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非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总部>)操作规范84省级范围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非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总部〉)操作规范104省级范围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非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

3、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总部〉)操作规范122二、其他行政权力140第六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安全评价报告备案操作规范140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安全评价报告备案操作规范140第七项、第二、三类非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操作规范146第二、三类非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操作规范146第八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经营布点操作规范166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经营布点操作规范166一、行政许可第一项、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操作规范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1.名称:非煤

4、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2.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主席令第70号,2014年8月31日予以修改)第三十条第二款: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令公布,2015年国家安监总局第77号令修正)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5、‘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10  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根据桂政发〔2018〕15号和桂安监管法规

6、〔2018〕4号规定:设区市安全监管局负责自治区、市本级人民政府和市辖城区(开发区)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县(市)安全监管局负责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四、行政审批条件根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令公布,2015年国家安监总局第77号令修正)第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分别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和安全预评价: (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

7、品,下同)的建设项目;(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四)金属冶炼建设项目;(五)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10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以下简称化工建设项目);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和化工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除符合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有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规定。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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