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协议履行完毕后,遗漏项目仍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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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事故赔偿协议履行完毕后,遗漏项目仍应赔偿》------------------------------------------------------------------------------  作者:  日期:2015-02-07  原告:陈德法。  被告:吴林波。  2005年10月4日10时20分,原告陈德法骑自行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内乡县纸盒厂门前的路段时,被被告吴林波驾驶的豫R98753奥拓小轿车撞伤。事故发生后,被告逃逸。该事故经内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吴林波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陈德法无责任。20

2、05年10月26日,原、被告双方在内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的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吴林波除承担原告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外,一次性赔偿原告住院期间的误工费、护理费及院外治疗费共计8500元,该款项被告已全部履行完毕。2007年10月26日,原告在内乡县人民医院行二次手术,其伤情经诊断为股骨头坏死。2007年11月15日,原告之伤情经河南省南阳市南石法医鉴定所诊断为:右侧股骨颈陈旧性骨折,右侧股骨头坏死Ⅲ期,需行股骨头置换术。鉴定结论为:伤残八级。2008年6月21日,南石法医鉴定所对原告的继续治疗费(含人工关节费、住院医疗费)根据

3、不同材质分别进行评估为21030元、23030元、30030元、38030元、58030元。2008年7月11日,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残疾赔偿金、后期治疗费、鉴定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72239.60元。  被告辩称,该事故发生后,原、被告双方已在交警部门的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约定双方在协议上签字生效后,今后永不追究,且被告已履行了给付义务。现事隔两年后原告又起诉,请求赔偿的项目虽属人身损害赔偿的范畴,但已超过诉讼时效,故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裁判】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驾驶入在机动

4、车道上行驶,应当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确保行车安全。本案中,被告吴林波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时,将原告陈德法撞伤后逃逸,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陈德法无责任。内乡县交警大队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符合客观事实,应予认定。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被告双方在交警部门达成的调解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已履行完毕,该赔偿项目应确认有效。但是,因原、被告双方在交警部门调解时,明确的赔偿范围内未涉及残疾赔偿金、继续治疗费(含人工关节费、住院期间医疗费)、鉴定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5、。因此,原告对此提出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与原调解协议并无矛盾之处,故被告吴林波对原告陈德法的赔偿范围还应包括:残疾赔偿金3851.6元×20年×30%=23109元、住院期间医疗费8030元、鉴定费1100元;另,原告因该事故造成股骨头坏死,需行股骨头置换术,根据鉴定机构对继续治疗经费的评估,人工关节的不同材质不同价位可酌定为22000元,以上共计5423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依据原告受伤程度及结合当地居民生活水平,可酌情考虑为3000元。被告辩称原告诉请已超过诉讼时效,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主张,因原告行二次手术时才被诊

6、断为股骨头坏死,且此损害后果系原、被告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所致,因此,应当从医院诊断后计算诉讼时效,故对被告此辩称理由本院不予采信。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吴林波赔偿原告陈德法残疾赔偿金、继续治疗费(含人工关节费、住院期间医疗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57239元。  宣判后,被告吴林波不服一审判决,以原判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提起上诉。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上诉人陈德法经南阳市南石法医鉴定所诊断为右侧股骨陈旧性骨折,右侧股骨头坏死Ⅲ期,需行股骨头置换术是该案客观存在的事实

7、,被上诉人陈德法右骨头坏死与右股骨骨折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右股骨颈骨折是造成其股骨头坏死的主要原因之一。上诉人吴林波亦无证据证实被上诉人陈德法右侧股骨头坏死是其它原因所致,故原审判决上诉人吴林波赔偿被上诉人陈德法残疾赔偿金、继续治疗费、鉴定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57239元适当。被上诉人陈德法在行二次手术时,才被诊断为股骨头坏死,经鉴定,需行股骨头置换术,此后被上诉人陈德法提起赔偿请求,并不超过诉讼时效的规定。故上诉人吴林波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没有违法之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

8、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在审理中涉及这样一个焦点问题,即经交警部门主持调解,当事人就交通事故达成赔偿协议并且已履行完毕,受害方此后发现该事故给自己造成伤残后,能否要求侵害方再行赔偿?笔者认为,这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考量:  一、如何认定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的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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