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债权出资的法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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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24卷第4期政法学刊V01.24No.42O07年8月oumalofPoliticalScienceandLawAug.2007浅析债权出资的法理基础容缨(广东警官学院法律系,广东广州510232)f摘要】公司资本制度的改革是2005年版公司法最重要的内容之一,新修订的公司法在出资形式制度上对债权作为出资物采取了宽容的态度。需要重构公司法立法理念,建立起包括债权出资在内的灵活的股东出资形式制度以及比制度建立更为重要的制度实行问题。[关键词】债权出资;公司资本制度;出资形式制度[中图分类号]D923.3[文献标识码】

2、A[文章编号]1009—3745(2007)04—0080—05关系逐渐与人身支配的债权关系相分离,债务的强一、债权财产化与现代经济中债权的优制执行应以满足经济要求为目的,而不应以债务人势地位单方精神赎罪为目的,这种经济的努力,最终凌驾于(一)债权财产化实现债权从主观人身关系到客人身报复之上。之所以会出现这个转变的原因,是随观经济关系的历史跨越着国际商事交易的日益活跃,交易关系需要单纯经在社会财产权体系中,债权一直都居于一个十济的、财产的要素,如混杂人身和感情要素,必然妨分重要的位置,这是因为债权本身对人们而言具有碍

3、交易便捷灵活;同时,职业商人阶层的形成,追逐完全的财产价值和经济价值。但是在很长一段时间利益成为他们的主要目标,而野蛮且无甚经济意义以来,债权的人身性比财产性更为显著,“债权纯粹的人身支配显然会被其摒弃。体现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人身关系,一般经济关基于债权强制执行上的责任,即使将其只限定系的性质甚微”[1]。要实现债权的财产化,有两个基在财产责任上,如果这种债权关系仍只固定在最初本的要素,其一,债权的责任承担需由人身责任转变的同一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而不可变更,则此种关到完全的经济责任;其二,债权必须突破绝对的主体系仍

4、然更类似于人身关系,只有完善债权的可转让相对性,即必须实现债权在不同人之间的自由转让。性,才能最终实现债权由人身关系到财产关系的转事实上,前一个要素是后一个要素成立的基本前提,变。在罗马法时代,最初认为债之关系乃一种法锁因为人身责任的承担实际上不断强化了债权的人身(Jurisvinculum),为特定人与特定人之间关系,如变性,而这又维护了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主体相对更其任何一端,则债之关系即失去同一性,故不承认性,从而阻碍了债权的转让。债权让与或债务承担,[2直到查士丁尼时代才承认一从第一个因素来看,在人类文化史发

5、展的早期,般的转让契约。在英国普通法时代,原来也不允许债当不履行债务时,债务人经常将其整个人身都置于权的让与。按照普通法,债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债权人的权力之下,并且这个权力很可能是无限的,系,不允许第三人介人。第三人的介人必然会引起法债权人可以杀戮、幽禁债务人,也可以收为奴隶强制律上的诉讼。之后,英国普通法采取了授予代理权制其为自己劳动或者将其出卖以所得的价金来偿债,度、债权承认制度或者信托制度以实现债的主体变这些行为均在当时被视为债权人正当行使权力的表更。德国普通法时代,对于债权能否让与曾发生过激现而受到法律的认

6、可。随着法律的发展,债务人从人烈争论。但多数学者主张债权可以让与,此主张并为身责任中得到解放,而仅限于财产责任,契约的债权德国民法典所接受。[3真正促使各国承认债权可转[收稿日期]2007—05—22[作者简介]容缨(1972一),女,广东新会人,广东警官学院法律系讲师,主要从事民商法研究。让性最根本的还是经济上的原因,随着各国市场经合在了一起。但这些人对物的地位则是决不相同的,济的发达,债权的内容及其对商人的意义与以前大所有权人拥有法律所赋予的权利不受侵犯的地位,不相同,首先,债权作为财产权,具有经济价值,可以可以

7、自由支配其所有物,而其他人如果不能以契约用作交易;其次,“债权的资本化已经成为人们的一加入进来,就不能参与生产过程,也就不能获得维持般观念,因而债权可以作为资本而被用来投资~'E4J其基本生活的生活资料。正是由于人们之间对同一而这必然要求债权具有极强的流通性。由于上述原物的地位差异,也必然会带来人们权力强弱的差异。因,近现代以来,各国民法均承认了债权原则上可以很显然,所有权人占据绝对强势地位,非所有权人只让与。当然只有受让人能够安全地取得权利并有效能依附于他才能生存,所有权人由此对非所有权人地加以行使,才可能使得债权

8、在不同人之间顺利地就具有了支配力,而这种支配力只能依据契约的方流转,而保障受让人的安全地位。从法律上来讲,无式来进行。外乎三个问题,第一个是债权存在与否以及是否成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现代所有权的立的问题,第二个是流通中债权的瑕疵问题,即债权作用逐渐从对物的支配转变为对人的支配,所有权在连续的转让行为中会不会无效或被撤销,第三个本来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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