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工伤伤残鉴定标准(三)

职工工伤伤残鉴定标准(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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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工工伤伤残鉴定标准(三)  3总则  3.1判断依据  本标准依据伤病者于医疗期满时的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与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了由于伤残引起的社会心理因素影响,对伤残程度进行综合判定分级。  3.1.1器官损伤是工伤的直接的后果,但职业病不一定有器官缺损。  3.1.2功能障碍工伤后功能障碍的程度与器官缺损的部位及严重程度有关,职业病所致的器官功能障碍与疾病的严重程度相关。对功能障碍的判定,应以医疗期满后的医疗检查结果为依据,根据评残对象逐个确定。  3.1.3医疗依赖指伤、病致残后,于医疗期满后仍然不能脱离治疗者。  3.1.4护理依赖

2、指伤、病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者。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顶:  a)进食;  b)翻身;  c)大、小便;  d)穿衣、洗漱;4  e)自我移动。  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三级:  a)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项均需护理者。  b)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三项需要护理者。  c)部分护理依赖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一项需要护理者。  3.1.5心理障碍一些特殊残情,在器官缺损或功能障碍的基础上虽不造成医疗依赖,但却导致心理障碍或减损伤残者的生活质量,在评定残情时,应适当考虑这些后果。  3.2门类划分  按照

3、临床医学分科和各学科间相互关联的原则,本标准对残情的判定划分为五个门类。  3.2.1神经内科、神经外科、精神科门。  3.2.2骨科、整形外科、烧伤科门。  3.2.3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门。  3.2.4普外科、胸外科、泌尿生殖科门。  3.2.5职业病内科门。  3.3条目划分4  本标准按照上述五个门类,以附录B(标准的附录)表B1~B5及1~10级分级系列,根据伤残的类别和残情的程度划分伤残条目,共列出残情470条。  3.4等级划分  根据条目划分原则,以及工伤、职业病致残造成失能的情况,将残情级别分为1~10级。最重为第1级,最轻为第10

4、级。有的类型可以不足10级。对本标准未列载的个别伤残情况,可根据上述原则,参照本标准中相应等级进行评定。  3.5晋级原则  对于同一器官或系统多处损伤,或一个以上器官同时受到损伤者,应先对单项伤残程度进行鉴定。如几项伤残等级不同,以重者定级;两项以上等级相同,最多晋升一级。  3.6重新鉴定  如在国家社会保险法规所规定的医疗期期满时进行过工伤及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但有可能进行性加重或有可能进行进一步的治疗者,应按国家社会保险法规的要求,对残情重新进行鉴定。  3.7工伤、职业病的证明  属于工伤者必须持有当地劳动部门的证明,职业病必须是经卫生行政部

5、门批准具有职业病诊断权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方才有效。  3.8对原有伤残及合并症的处理4  如受工伤损害的器官原有伤残和疾病史,或工伤及职业病后出现合并症其致残等级的评定,以医疗期满时本次实际的致残结局为依据。  4分级原则  4.1一级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  4.2二级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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