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议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和标准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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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议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和标准的统一  案情:2001年10月3日晚9时许,张某(女)携其年仅11岁的儿子,随同其他7人前往儋州市兰洋金融培训中心(以下简称培训中心)游泳池游泳。张某随他人入更衣室(位于游泳池外)更换泳衣时,令其子在外等候。张某换好泳衣出来,不见其子,便召集同行者寻找,后在游泳池冷水池深水区水底找到,送往医院时已死亡。培训中心系中国人民银行海口市支行(原海南省分行)开办,1994年交由中国人民银行儋州市支行(以下简称儋州支行)管理。培训中心无营业执照,其游泳池一直对外营业并办理了相关证件。住宿旅客凭房卡进入游泳池,其他人须购票(成人15元,小孩5元)方可进入游泳。张某事

2、后向法院起诉时,称其一行人均按培训中心的规定购买了游泳票,与培训中心构成消费与服务的法律关系,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请求判令被告儋州市支行和培训中心赔偿死亡赔偿金人民币106760元,丧葬费人民币3000元。由于张某不能提供证据证明系购买游泳票后进入游泳池,故一、二审法院对其主张与培训中心形成消费与服务关系均未予以认定。而是按照处理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归责原则和赔偿标准,认定赔偿总额为人民币29690元。判决作为监护人的原告张某承担70%责任,即20783元,被告儋州支行承担30%责任,即8907元。  一、问题的提出5  本案引发出这样的问题:为什么同样的人身损害,由

3、于造成损害的原因不同,适用不同的法规,被害人依法得到的赔偿也就截然不同呢﹖思维定势和司法经验使得我们长期忽视对这一问题的深入思考,认为答案已经存在于问题之中,即被害人之所以得到不同的赔偿,正是因为造成损害的原因不同,适用的法规不同使然。就目前有关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来看,这种回答无疑是正确的。本文正是想透过这一当然答案,对“以损害原因决定赔偿结果”的合理性谈点粗浅认识。  二、处理人身损害的法律依据之现状5  目前,我国有关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和范围的规定散见于多个法律部门之中。由于立法所追求目的的侧重点存在差异,虽同为人身损害赔偿,各法律部门规定的赔偿标准和范围却大有不同,

4、这就造成司法实践中的操作困难,且容易出现适用法律不当、赔偿标准不一等影响审判效果和法律严肃性的现象。审判实践中较常用的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法规主要有《民法通则》、《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9月1日起施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公布施行的《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触电问题司法解释”)和《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等等。从上述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看,我国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主要确定了

5、以下15项:1、医疗费用。是指为使受到非法损害的人身物质肌体得到医学上的检查、治疗和康复所需的全部费用。现代医疗费用种类繁多,因此凡是医疗单位依法收取的各项费用都应计入医疗费范围。2、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受害人住院治疗期间补助伙食所需的费用。该项费用以日计算,包括事发之后住院等待期间和实际住院期间以及出院后返家的正常路途时间。3、营养费。是指受害人购买一般日常饮食标准以外的、为促进身体康复所需的营养品的费用。4、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而支付给护理人员的报酬。受害人是否存在护理依赖,应当结合受害人的实际受伤害情况并听取医疗单位的意见后决定。所以,部分法规规定,受

6、害人是否需要专人护理,必须“经医疗单位批准”。5、交通费。是指为及时救治受害人所支出的必要交通费用,包括受害人及救护、陪护人员为此支出的该项费用。6、住宿费。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陪护人员到外地就医、配制伤残用具、参加事故处理等支出的住宿费用。7、伤残用具费。是指被害人被致伤残而造成身体功能全部或部分丧失需要补偿功能的器具的费用。8、丧葬费。指安葬因伤害致死的被害人所必需的费用。9、司法费用。指被害人及其家属为获得司法救济所列支的费用。以上9项系被害人受到伤害后的直接损失,除此,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还规定了需要赔偿的间接损失。主要包括误工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

7、费、精神损害赔偿费以及其他费用。  对上述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各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不尽相同,主要表现在:其一,相同的损害但赔偿范围不尽一致。《民法通则》作为审理此类案件的基本法律,对此规定得也比较原则,仅在第119条用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6项内容,给审判实践中正确把握赔偿条件和范围造成困难;《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了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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