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诉标准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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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立案追诉标准(二)》涉及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应注意内容2010年5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立案追诉标准(二)》),对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86种经济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作出了规定。《立案追诉标准(二)》主要是对2001年《追诉标准》相关立案追诉标准的重新制定和修改。新标准中,有18项与工商机关行政执法有较为密切的关系。 一、对2001年《追诉标准》重新制定和修改的原因及《立案追诉标准(二)》出台的意义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先后于

2、2001年4月18日和2008年3月5日8颁布实施了2001年《追诉标准》)、2008年《补充规定》)。颁布实施以来,为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批捕、起诉工作提供了明确、统一的执法规范,对于打击经济犯罪、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经济犯罪呈现出许多新特点和新变化,有些与认定经济犯罪紧密相关的法律法规也进行了修改,特别是《刑法修正案(三)》至《刑法修正案(七)》陆续施行后,其中新增和修正了20余个经济犯罪罪名,相应地出现这些经济犯罪案件缺乏立案追诉标准或者原立案追诉标准与刑法规定不一致的问题,有必要对经济犯罪立

3、案追诉标准进行补充完善。2008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公安部启动了《立案追诉标准(二)》的研究起草工作,2010年5月18日印发施行。2001年《追诉标准》和2008年《补充规定》同时废止。二、《立案追诉标准(二)》主要的调整修改范围《立案追诉标准(二)》对42种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作了调整修改,主要分为3种情况:一是调整了16种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中的数额标准。二是修改完善了15种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中的有关立案的具体情形,根据司法实践的需要,对应予追诉的情形作了增加或者调整;三是对11种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同时修改了有关立案的具体情形和数额标准。三、《立案追诉标准(

4、二)》涉及到工商行政执法的条款与工商机关行政执法关系较为密切的主有要18项,分别是:第三条[虚报注册资本案(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四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十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十一条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第十二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二十四条[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款)], 第六十九条[假冒注册商标案(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第七十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第七十一条[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刑法

5、第二百一十五条)],8第七十三条[侵犯商业秘密案(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七十四条[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七十五条[虚假广告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第七十六条[串通投标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 第七十七条[合同诈骗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第七十八条[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七十九条[非法经营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八十一条[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八十二条[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四、新标准的变化(一)、应高度重视

6、新增罪名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对近年来新增加的经济犯罪罪名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作了详细规定。其中,资助恐怖活动案,虚假破产案,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案,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违法运用资金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等6类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属于此次新设。(二)、应特别注意公司注册登记类案件、商标类案件、广告类案件、不正当竞争类案件、非法经营类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变化1.公司注册登记类案件。(1)虚报注册资本案。虚报注册资本案原来仅以虚报数额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比(有限公司30%、股份有限公司60%)为立案追诉条件,《规定(二)》规

7、定,此类案件应同时满足虚报数额8及其占应缴出资数额百分比(有限公司30万占60%、股份有限公司300万占30%)两个立案追诉条件。新规定:(一)超过法定出资期限,实缴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30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60%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300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30%以上的; (原先规定:1、实缴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百分之六十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新规定:(二)超过法定出资期限,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8、,但仍虚报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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