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锅炉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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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锅炉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前   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要求。  本标准代替DB11/109-1998《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HJB1-1999《燃煤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标准》;DHJB4-2000《北京市火电厂二氧化硫排放标准》。  本标准与DB11/109-1998、DHJB1-1999、DHJB4-2000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对锅炉排放污染物环境因素的选择上,除重点对大气污染物控制外,增加了对废水和噪声污染的控制;  对锅炉采用燃料和产热量分类,与国外发达国家通常采用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接轨;  执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划分为高污染

2、燃料禁燃区和其它区两个区域,发布了在用和新建、改建、扩建两类锅炉应执行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调整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取消了锅炉初始排放浓度限值等相关联的规定,删改了不易于操作的计算公式和相关参数;  调整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折算的过量空气系数,对1.4MW及以上锅炉增加安装在线监测仪器的规定。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由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清华大学。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畅明珍、闰静、葛大陆、朱晨、姚生临、彭应登、钱秋星。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引   言  为

3、了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提高北京市的环境质量,特别是改善北京市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制定本标准。锅炉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1范围  本标准按在用和新建、改建、扩建两类,规定了各类锅炉的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锅炉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和建成后的污染物排放管理。采用甘蔗渣、锯末、树皮等生物质燃料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执行。采用燃油、燃气发电的机组参照本标准中燃油、燃气锅炉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执行。  本标准

4、不适用于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的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5468   锅炉烟尘测试方法  GB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12348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50041   锅炉房设计规范  HJ/T42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

5、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43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5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T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T75火电厂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T76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北京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空气与废气监测分析方法(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 1990年版)  烟尘烟气测试实用技术(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 1990年版)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6、3.1锅炉  将燃料的化学能转化为热能,又将热能传递给水、汽、导热油等工质,从而产生蒸汽或热水的设备。  本标准中锅炉是以额定容量(产热量)确定其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限值,0.7MW的产热量相当于1t/h蒸发量。3.2标准状态  烟气在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中所规定的大气污染物  DB11/139-2002  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的数值。  3.3过量空气系数  燃料燃烧时,实际空气入炉量与理论空气需要量之比值,用“α”表示。  3.4烟气排放连续监测  对锅炉排放的烟气进行连续地、实时地跟踪监测,又称为烟气排放在线监测。

7、  3.5烟囱高度  从锅炉所在±0地表面至烟囱排放口的垂直距离。位于地表面以下的锅炉,其烟囱高度应扣除从锅炉所在地面至±0地表面部分。  3.6高污染燃料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划分高污染燃料的规定”,高污染燃料系指: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燃料油(重油和渣油)、硫含量>0.3%的蜂窝型煤、硫含量>30mg/m3的人工煤气等。  3.7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市人民政府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十三条,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范围。在划定的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和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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