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官吏俸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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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明朝官吏俸禄标准、俸钞折色及其影响达志磊(河西学院历史系08.1甘肃张掖734000)摘要:明朝建立了一套严格而规整的官僚等级体制,并建立了一套适应封建统治的官吏俸禄标准。本文叙述了明朝官吏俸禄标准,以及在明朝历史发展中不断变化的俸钞折色,以及官吏俸禄、折色所带来的影响。关键词:明朝俸禄影响明朝以前,历代王朝的官员俸禄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直接发放钱、钞等货币和粮食、布帛等实物;另一部分则是耕地,即政府将自己拥有的公田授予官员作为职田,职田收入成为官员俸禄的重要补充。一、明朝官吏的俸禄标准的产生明朝建国前,由于戎马倥偬,统一的财政体系和俸禄制度未及建立,朱元璋沿用元朝的职田制度,“文吏

2、悉授职田,佃收其租代禄焉”。[1]明朝建立之后,朱元璋便把整顿俸禄制度提上议事日程,于洪武四年(1371)正月命中书省和户部制定了文武百官岁禄标准,其数额是:正一品900石,从一品750石;正二品600石,从二品500石;正三品400石,从三品300石;正四品270石,从四品240石;正五品180石,从五品160石;正六品100石,从六品90石;正七品80石,从七品75石;正八品70石,从八品65石;正九品60石,从九品50石。[2]俸禄标准是按年薪确定的,实际上支付则是“验数月支”,以满足官员们的日常用度。《明史》记载:“百官之俸,自洪武初,定丞相,御史大夫以下俸数,刻石官署,取给于江南

3、官田”。[3]由此可见,在制定了正式俸禄标准后,朱元璋仍多有赐田之举,不过赏赐对象都是立有汗马功劳的开国勋臣,并不包括一般官员,而且赏赐数额也由皇帝随意确定,并无固定的制度规范。到洪武十年(1377),朱元璋曾一度扩大赐田范围,“制赐百官公田,以其租入充俸禄之数,公侯省府台部都司内外衙官七百六十人,凡田四千六百八十顷九十三亩,岁入米二十六万七千七百八十石”。[4]洪武十三年(1380)二月,朱元璋命令重新核定文武官员岁禄之制时,官员的法定俸禄只包括米、钞两项,[5]而根本未提到赐田收入,很可能是在此次调整岁禄时将职田收回,从此“官仰俸薪,别无给赐”成为明代俸禄制度的特色。[6]皇帝随意性的

4、赐田只限于勋戚之家。洪武四年(1371)规定的百官岁禄与前代相比明显偏低,所以在十三年(1380)重定百官岁禄时,各品级官员的禄额都有所提高。这次规定的标准是:正一品1000石,从一品900石;正二品800石,从二品700石;正三品600石,从三品500石;正四品400石,从四品300石;正五品220石,从五品170石;正六品120石,从六品110石;正七品100石,从七品90石;正八品75石,从八品70石;正九品65石,从九品60石。禄米之外,还给予一定数额的俸钞,其中正一品至从四品皆给钞300贯,正,从七品给钞60贯,正、从八品给钞45贯,正、从九品给钞30贯。[7]由于按年定禄而按月

5、支领,每月平均禄额必然会出现零头,朱元璋认为俸米以斗升为计,“甚非所以示朝廷忠,信重禄之道”[8]遂于二十年(1387)再次下令调整百官俸禄,令“自今百官月俸皆以石计,或止于斗,毋得琐碎”[9]。这次调整名义上是为了体现朝廷的“重禄之道”,可在实际上,不但取消了俸钞,而且除正一品和八、九品略有提高或维持原定数额外,其他品级均有所降低。其具体数额是:正一品月米87石,岁禄1044石;从一品月米74石,岁禄888石;正二品月米61石,岁禄732石,从二品月米48石,岁禄576石;正三品月米35石,岁禄420石,从三品月米26石,岁禄312石;正四品月米24石,岁禄288石,从四品月米21石,岁

6、禄252石;正五品月米16石,岁禄192石,从五品月米14石,岁禄168石;正六品月米10石,岁禄120石,从六品月米8石,岁禄96石;正七品月米7石5斗,岁禄90石,从七品月米7石,岁禄84石;正八品月米6石5斗,岁禄78石,从八品月米6石,岁禄72石;正九品月米5石5斗,岁禄66石,从九品月米5石,岁禄60石。[10]这次调整后的岁禄标准,成为明朝的“永制”,迄明亡一直未再加以变更。二、明朝官员俸禄在历史发展变化中的俸钞折色明代官员的俸禄是以米石为标准计算的,但在实际支领时,得到的却并非全是米,还有各种“折色”,即改折为钱、钞、银等货币以及绢布、苏木、胡椒、盐等其他实物支付。洪武四年(

7、1377)初定官俸时,全部禄米均以米发放。九年(1376)开始实施折色,官员俸禄以米、麦、钞兼给之,并规定了各处官员的支付办法:陕西,山西,北平按俸禄的50%给米,湖广、浙江、河南、山东、江西、福建、两广、四川以及苏州,松江,湖州,常州等府按俸禄的70%给米,余额折给钱钞;储麦多的地方则用麦抵充一部分米;折价标准是1000钱或1贯钞抵米1石,麦价则是米价的80%。[9]十八年(1385),朱元璋又敕令户部,“凡天下有司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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