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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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河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豫财办综【2008】98号各省辖市及有关县(市)财政局、建委(建设局):  为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重新修订的《河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河南省新型墙

2、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促进节约能源和保护耕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号)以及有关政府性基金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

3、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第三条 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建设厅制定,由各级财政、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由各级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墙改办)具体负责征收和使用管理。  第四条 专项基金征收、解缴、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征 收  第五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不含农民在宅基地上自建住房),建设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款人”)必须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或施工许可证前,均应按照本细则规定缴纳专项基金。未按规定足额缴纳的,规划、

4、施工等部门不予办理开工建设手续。第六条 专项基金征收标准,按照规划审批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算,省辖市每平方米10元,县及县级市每平方米8元。不能用建筑面积计算的建筑工程(如大门、围墙等),按照标准砖(240mm×115mm×53mm)每块0.05元征收。  第七条 专项基金的具体征缴程序为,市、县墙改办向缴款人开具《建设项目缴款通知书》,由缴款人持《建设项目缴费通知书》到代收银行缴款。代收银行通过计算机代开财政票据的,缴款人凭加盖代收银行印章的《建设项目缴费通知书》和财政票据,办理开工建设相关手续。  代收银行通过计算机打印受理

5、凭单的,缴款人凭加盖代收银行印章的受理凭单,到市、县墙改办换取财政票据。缴款人凭《建设项目缴费通知书》和财政票据,办理开工建设相关手续。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主体工程完工后(未进行墙面隐蔽处理)30日内,凭投标预算书确定的墙体材料使用总量、专项基金缴款凭证、本工程使用的新型墙体材料销售发票、新型墙体材料确认书、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等资料,及时向当地墙改办申请办理结算手续。各级墙改办收到建设单位(含个人)的申请及有关材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对该项建设工程组织审查和现场验收,填写《河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6、结算表》,提出结算初审意见。财政部门按月集中审核墙改办上报的初审意见,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办理结算和缴库手续。  第九条为了保持现有政策的连续性,专项基金继续执行省辖市征收的专项基金按省级10%、市级90%的比例入库;县(市)征收的专项基金按省级10%、市级10%、县(市)级80%的比例入库。  第十条 建筑工程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目录》规定的合格新型墙体材料,按照新型墙体材料使用量占墙体材料使用总量的比例和墙体节能效果,确定预缴的专项基金返还比例。专项基金在以下情况下不予返还:使用未经省、省辖市墙改办确认的新型墙体材料;新

7、型墙体材料使用量占墙体材料使用总量的比例小于65%的;工程墙体完工后,未向墙改办提出验收申请,擅自进行墙面隐蔽处理的;违反规定使用禁用或淘汰的墙体材料产品的。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实际缴纳的专项基金,计入建安工程成本。  第十二条 专项基金收入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列第103类“非税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19项“专项基金收入”。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将根据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新型墙体材料目录》。  第十四条 除国务院、财政部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专项基金

8、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减、免、缓征专项基金。  第十五条 专项基金由市、县墙改办负责征收,也可由墙改办委托其他单位代征。专项基金代征手续费按实际代征额的2‰比例,由地方同级财政部门通过专项基金支出预算安排和拨付。 第三章 使 用  第十六条 新型墙体材料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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