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人社就发[2011]79号(依申请)

京人社就发[2011]79号(依申请)

ID:41203733

大小:201.01 KB

页数:21页

时间:2019-08-18

京人社就发[2011]79号(依申请)_第1页
京人社就发[2011]79号(依申请)_第2页
京人社就发[2011]79号(依申请)_第3页
京人社就发[2011]79号(依申请)_第4页
京人社就发[2011]79号(依申请)_第5页
资源描述:

《京人社就发[2011]79号(依申请)》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京人社就发〔2011〕79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加强我市就业失业管理,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北京市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二○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此件依申请公开)主题词:就业失业登记办法通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2011年4月1日印发21附件:北京市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促进城乡劳动者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2、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就业失业登记是指劳动者初次进入本市人力资源市场或就业、失业状态发生变化时,应履行的登记手续。就业登记、失业登记是反映劳动者就业失业状态的手段,是政府促进就业的主要依据。第三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建立健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制度,完善就业失业管理。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和就业失业管理工作。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负责办理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手续,并开展就业失业管理工作。第二章就业登记第四条21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通过单位招用、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或灵活就业等形式在本市实现就业的下列人员

3、(以下简称“实现就业人员”),应当办理就业登记手续:(一)在本市进行失业登记的人员;(二)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结、肄)业未继续升学或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退学的本市非农业户籍劳动力;(三)初次在本市就业的进京落户劳动力;(四)取得本市非农业户籍的复员转业军人;(五)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社区矫正或解除劳动教养的本市非农业户籍劳动力;(六)常住外地或移居境外后回京的本市非农业户籍劳动力;(七)本条(二)至(六)项规定的城市化建设地区农业户籍劳动力;(八)本市农转非劳动力;(九)在本市实现创业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十)应办理就业登记的其他实现就

4、业人员。第五条实现就业人员被用人单位(含个体工商户)招用,由用人单位于招用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注册或经营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办理就业登记手续(以下简称“单位就业登记”):21(一)单位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或单位法人证书副本;(二)与实现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三)所招用实现就业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及《就业失业登记证》;(四)《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就业登记表》(附件1);(五)单位开具的介绍信和办事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六)按相关规定需提交的其它材料。第六条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实现就业人员,及灵活就业的本市户籍实现

5、就业人员,应持下列材料于取得相关工商行政许可或实现就业的30日内,到户籍或常住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办理就业登记手续(以下简称“个人就业登记”):(一)自主创业的单位营业执照副本、自谋职业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社区(村)出具的灵活就业证明材料;(二)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持有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三)《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就业登记表》(附件2);(四)按相关规定需提交的其它材料。第七条实现就业人员在办理就业登记时,根据其就业前身份,还需提交下列材料:21(一)各类学校毕(结、肄)业生、退学学生,应提交毕(结、肄)

6、业证书复印件或学校出具的书面退学证明;(二)复员转业军人应提交《士兵复员证》复印件或《军(警)官转业证》复印件;(三)本市农转非劳动力应提交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盖章的《转非劳动力身份确认表》(附件3);自谋职业的转非劳动力,还需提交经公证的自谋职业协议书;(四)进京落户人员提交批准进京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五)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社区矫正或解除劳动教养的,应提交司法(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第八条未持有本市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实现就业人员,在办理就业登记时,除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外,还需

7、提交以下材料:(一)《就业失业登记个人信息采集(变更)表》(附件4);(二)户口簿复印件及个人近期免冠2寸照片一张;(三)最高学历证书复印件和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四)残疾人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五)享受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北京市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复印件。已持有本市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但个人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在《就业失业登记个人信息采集(变更)表》中21填写变更内容,同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第九条单位就业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用人单位信息、实现就业人员个人信息、就业时间、订立劳动合同等情况。个人就业

8、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实现就业人员个人信息、就业类型、就业地点、就业时间等情况。第十条街道(乡镇)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